在什么情況下“融資租賃合同”將被認定為無效合同?
2015-01-07 10:52:08 來源: 評論:0 點擊:
融資租賃合同是一種經濟合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無效的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無效合同的確認權歸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發[1996]19號)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融資租賃合同為無效合同:
(1)出租人不具有從事融資租賃經營范圍的;
(2)承租人與供貨人惡意串通,騙取出租人資金的;
(3)以融資租賃合同形式規避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
(4)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認定為無效的;
以上是我國法律和法律文件對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無效的基本界定。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無效的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無效合同的確認權歸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發[1996]19號)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融資租賃合同為無效合同:
(1)出租人不具有從事融資租賃經營范圍的;
(2)承租人與供貨人惡意串通,騙取出租人資金的;
(3)以融資租賃合同形式規避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
(4)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認定為無效的;
以上是我國法律和法律文件對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無效的基本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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