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合同中如何收取租金?
2014-12-26 09:24:48 來源: 評論:0 點擊:
出租人于每期租金支付日前1個月書面通知承租人,要求其按照融資租賃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支付租金,以保證承租人提前做好支付準備。
承租人應在租金支付日前l周以電匯方式向承租人匯出租金。出租人的管理人員或財務人員應對已收到的承租人匯來的租金進行確認,并向承租人提供相關發票。
另外,出租人的財務人員還應在公司的會計核算中確認每期的收人和費用。如果涉及交易或租賃資產財產稅的繳納問題,應根據相應稅法的規定,由出租人的財務人員直接繳納,或敦促承租人向相應的稅收征管機構繳納。
如果出現承租人遲付租金的情況,出租人的管理人員或財務人員就要向承租人發出催收租金的書面通知,并按照合同約定加收延遲利息;如果有情況表明承租人已經失去支付租金的能力,就應通過法律手段停止承租人對租賃物件的使用,加緊催收租金,必要時可以采取必要的保全措施;如果承租人已經確實無力償還租金,就應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按照債權文書公證的約定,不經訴訟程序,直接進入法律執行階段收回租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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