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德州市市級政府投資項目融資租賃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2016-05-04 12:11:59 來源: 評論:0 點擊:
關于印發德州市市級政府投資項目融資租賃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德政字〔2016〕24號
市政府各部門、各單位:
《德州市市級政府投資項目融資租賃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5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13日
德州市市級政府投資項目融資租賃業務
管理暫行辦法
為實現政府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多渠道籌集市級政府項目建設資金,充分發揮融資租賃業務在政府投資項目中的杠桿作用,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融資租賃業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68號)、商務部《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商流通發〔2013〕337號)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融資租賃業務是指由銀監會批準設立的金融租賃公司、商務部(或授權商務廳)批準設立的融資租賃公司,為市級政府投資項目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活動。
第二條 市級重大基礎設施建設、設備購置項目適宜采用融資租賃方式的,其融資租賃方案經市政府批準后,可以采用融資租賃方式。
第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采用融資租賃方式應嚴格控制融資成本,原則上參考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最高不得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上浮50%。
第四條 融資租賃項目實施需符合國家和市政府確定的經濟發展戰略,符合國家相關制度規定。
第五條 融資租賃業務期限原則上不低于5年。
第六條 還本付息原則:
1.對于有充足現金流的融資租賃項目,用項目產生的收益償還融資租賃業務本金及利息(含手續費);
2.對于有部分現金流的融資租賃項目,鑒于其收益不能覆蓋融資租賃業務本息,原則上市政府負責在租賃期內償還本金,利息及手續費部分通過項目產生的收益解決;
3.對于沒有任何收入的純公益項目,原則上政府負責在租賃期內償還融資的全部本金及利息(含手續費)。
第二章 適用范圍、融資租賃種類及償債方式
第七條 政府融資租賃業務適用范圍:
1.市級城鄉公用事業、污水及垃圾處理、環境治理、廣播電視、通訊等領域;
2.市級公交車、出租車等公共交通服務領域;
3.市級高等教育、職業教育領域;
4.市級醫療設備、醫療器械等領域;
5.市級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等領域;
6.中大型IT設備等領域;
7.市政府確定的其它項目。
第八條 融資租賃種類包括:直接融資租賃、杠桿融資租賃、項目融資租賃、售后回租等。
第九條 融資租賃業務償債方式:
1.對于有充足現金流的項目(如大型醫療設備購置),由融資主體直接與融資租賃公司對接、洽談,遵循市場規律,通過使用者付費方式支付融資租賃本息(含手續費等);
2.對于有部分現金流的政府投資項目,由融資主體通過自身收益償還融資租賃業務利息(含手續費);市級財政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實行缺口性補助,主要用于償還借款本金;
3.對于沒有任何收益的政府投資項目,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確定融資主體,開展融資租賃業務,政府全額承擔付費責任(償還本金、利息及手續費等);
4.對于政府開展的PPP項目,可由組建的項目公司作為融資主體,開展融資租賃業務,本息償還遵循市場規律。
第三章 融資租賃業務審批及租賃機構選擇方式
第十條 市級政府投資項目開展的所有融資租賃業務,均需要政府常務會議批準。
第十一條 市級政府投資項目融資租賃機構的選擇,遵循公開(選擇租賃機構的信息公開)、公平(各類合法經營的融資租賃機構公平對待)、公正(按照本暫行辦法規定的程序,擇優選擇)原則。
第十二條 市級政府投資項目融資租賃機構的選擇方式:由主管部門或其它融資主體(指屬于市政府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它組織)在相關媒體發布政府投資項目選擇融資租賃機構信息公告;由主管部門或其它融資主體依照本辦法擇優選擇擬合作的融資租賃機構;融資主體將融資租賃業務方案以正式文件報市財政局審核;市財政局審核通過后,由主管部門將申請報告及財政審核意見一同報市政府批準。未經市政府批準的項目,市財政不予支持。
第四章 融資租賃機構要求
第十三條 對政府投資項目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的機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合法經營、管理高效、規范運作;
2.融資能力強、具備較好的風險控制能力;
3.市場定位準確,租賃業務穩定并具有一定規模;
4.資信可靠、信譽良好,財務健全,無不良記錄;
5.具有豐富的項目操作經驗;
6.融資租賃機構的注冊資本原則上不低于人民幣2億元。
第五章 政府融資租賃業務職責分工
第十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融資租賃業務以主管部門或其它融資主體為主實施,負責擬定融資租賃業務方案,編制融資租賃項目的物有所值評價報告;財政部門負責市級融資租賃項目的財政承受能力論證及融資租賃業務方案審核。原則上市級每年政府融資租賃項目財政投入規模,不得超過市級公共財政收入的10%。
第十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融資租賃業務實施情況由市財政局負責監督管理。
第六章 融資抵押擔保
第十六條 融資租賃業務需要抵押、擔保措施的,各主管部門及其它融資主體需按照《預算法》、《擔保法》及《政府采購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市場化運營的市級國有企業開展融資租賃業務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八條 各縣(市、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級的融資租賃業務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