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融資租賃支持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2015-01-13 17:22:42 來源: 評論:0 點擊:
(2012年9月21日)
各園(產業基地)管委會、專業園專業基地,中關村各高新技術企業、相關金融機構、中介機構:
《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融資租賃支持資金管理辦法》已經我委2012年第22次主任專題會議討論通過,F印發給你們,請做好宣傳、落實工作。
附件: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融資租賃支持資金管理辦法
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
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融資租賃支持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將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以下簡稱中關村示范區)建設成為國家科技金融創新中心,促進科技和金融的結合,進一步發揮融資租賃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的重要作用,根據國務院批復的《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發展規劃綱要(2011-2020年)》、《商務部關于“十二五”期間促進融資租賃業發展的指導意見》(商服貿發〔2011〕487號)、《關于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促進融資租賃發展的意見》(中科園發〔2012〕33號)和中關村示范區發展專項資金使用管理的相關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中關村示范區企業融資租賃支持資金從中關村示范區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預算進行安排。
第二章 支持對象
第三條 本辦法支持的融資租賃企業系指與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關村管委會)合作的融資租賃企業,包括金融租賃公司、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內資融資租賃公司。“合作融資租賃企業”在中關村管委會網站向社會公開發布。
第四條 本辦法支持的中關村企業應當是中關村高新技術企業。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五條 中關村企業通過融資租賃的方式取得為科技研發和創新創業服務的設備、器材等,中關村管委會對企業融資租賃而發生的融資費用(包括租息和手續費)給予20%的補貼,年度補貼額不超過50萬元,企業享受補貼的時限不超過三年。
第六條 合作融資租賃企業為中關村企業提供融資租賃業務,中關村管委會按照其每年新增業務總額的1%給予補貼,納入機構補貼總額的單個企業融資租賃業務額度不超過3000萬元,每家機構年度補貼額不超過500萬元。
第七條 為鼓勵信用擔保機構開展融資租賃擔保業務,對合作的擔保機構為中關村企業提供的融資租賃擔保,中關村管委會按照擔保額的比例給予一定的風險補貼支持,補貼額度實行年度總額控制。
第四章 支持資金的申請和受理
第八條 中關村管委會委托北京中關村企業信用促進會負責融資租賃支持資金的受理、審核及撥付。
第九條 中關村企業申請資金補貼時,應提交下列材料并加蓋企業公章:
(一)中關村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二)中關村企業標準征信報告;
(三)融資租賃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四)融資租賃支持資金申請報告;
(五)與融資租賃企業簽訂的相關協議復印件;
(六)融資租賃費用支出憑證復印件;
(七)中關村管委會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條 融資租賃企業申請補貼時,需提供以下資料:
(一)融資租賃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二)融資租賃支持資金申請報告;
(三)與中關村企業簽訂的相關協議復印件;
(四)中關村管委會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一條 合作的擔保機構申請資金補貼時,按照《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企業擔保融資扶持資金管理辦法》(中科園函〔2011〕253號)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融資租賃資助資金按年度撥付,結算日期為每年的12月31日,融資租賃業務開展不滿一年的,以實際發生額計算,中關村企業和融資租賃企業應在結算日的六個月以內提出資助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三條 中關村管委會收到委托機構提交的補貼申請材料并審核后,將補貼資金撥付給委托機構。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合作的融資租賃企業應定期向中關村管委會報送《中關村國家自主示范區融資租賃項目情況季度報表》。
第十五條 中關村企業在申請補貼時提供虛假資料的,責令退回相應補貼款并在中關村示范區官網上予以通告,中關村管委會今后不再受理其相關公共政策支持申請。
第十六條 合作融資租賃企業在申請費用補貼、代企業申請補貼時弄虛作假的,責令退回相應補貼款,同時取消合作資格并在中關村示范區官網上予以通告,中關村管委會今后不再受理其相關公共政策支持申請。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中關村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本意見從發布之日起實施。2012年1月1日以后,符合本辦法條件的企業,適用本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