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5日:上海市經濟委員會關于申報融資租賃試點企業的通知
2015-01-01 13:57:08 來源: 評論:0 點擊:
發布部門: 上海市經濟委員會
發布文號:
根據《商務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從事融資租賃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要求,從即日起至04年11月10日止,本市各類內資租賃企業可以申報融資租賃試點企業。具體申報條件以及材料要求如下:
一、從事融資租賃業務試點企業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2001年8月31日(含)前設立的內資租賃企業最低注冊資本金應達到4000萬元,2001年9月1日至2003年12月3 1日期間設立的內資租賃企業最低注冊資本金應達到17000萬元;
(二)具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三)擁有相應的金融、貿易、法律、會計等方面的專業人員,高級管理人員應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租賃業從業經驗;
(四)近兩年經營業績良好,沒有違法違規紀錄;
(五)具有與所從事融資租賃產品相關聯的行業背景;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申報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業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申請及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公司章程,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及風險控制制度文件;
(四)具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據的近三年財務會計報告;
(五)近兩年沒有違法違規紀錄證明;
(六)高級管理人員的名單及資歷證明。
三、申報地址、電話、聯系人
上海市經濟委員會服務業管理處
人民大道200號1008室
王紀升
23119422
四、融資租賃試點企業可以享受的政策
融資租賃公司(即內資融資租賃試點企業、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可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的規定享受融資租賃業務的營業稅政策。
五、融資租賃試點企業的經營范圍
融資租賃試點企業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不得從事下列業務:
(一)吸收存款或變相存款;
(二)向承租人提供租賃項下的流動資金貸款和其他貸款:
(三)有價證券投資、金融機構股權投資;
(四)同業拆借業務;
(五)未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金融業務。
市經委
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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