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亞盛工程機械有限公司與崔慶祥、崔擁華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例
2015-01-05 11:20:26 來源: 評論:0 點擊:
河南亞盛工程機械有限公司與崔慶祥、崔擁華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
本院根據當事人的陳述、舉證,對本案的事實確認如下:
2008年7月10日龍工(上海)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與被告崔慶祥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及相應附件,該合同及附件主要約定:龍工(上海)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依據被告崔慶祥的申請購買一臺LG850裝載機出租給被告崔慶祥,租期為18個月,從2008年7月10日至2010年1月10日,每月租金為12868.15元,如承租人遲延付款,則自租金到期日起,每日按所欠逾期租金額的千分之三計算違約金;承租人應承擔支付租金時所發生的費用(銀行代扣手續費每次叁元)。同日,原告、被告崔慶祥、龍工(上海)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又簽訂了產品買賣合同,約定 龍工(上海)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購買一臺LG850裝載機出租給被告崔慶祥。同日原告、被告崔慶祥、龍工(上海)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又簽訂了產品回購合同,該合同第二條約定,回購交易發生的條件為從融資租賃合同生效之日起由于被告崔慶祥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與龍工(上海)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規定的還款義務,當累計欠交租金達到三期租金額,經龍工(上海)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催討被告崔慶祥仍未償還應付租金,龍工(上海)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對原告發出回購通知,視為條件成就;第五條約定:乙方(原告)收到甲方(龍工(上海)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出具的租賃物所有權轉移證書后,龍工(上海)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對被告崔慶祥的的所有權益隨之轉移給乙方(原告);第六條約定,最低回購價格為以下三項之和:1、承租人未付的剩余租金余額;2、按照租賃合同約定承租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金;3、100元的殘值留購費。第七條約定,原告履行完回購義務后,有權向崔慶祥主張追償權利或直接收回租賃物。同日,被告崔擁軍出具擔保書,承諾為被告崔慶祥與龍工(上海)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及其所有附件項下被擔保人即被告崔慶祥對龍工(上海)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所負一切債務提供不可撤銷的連帶保證責任,如債權人龍工(上海)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轉讓債權,擔保人仍對受讓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期間自主合同租賃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同日被告崔慶祥向龍工(上海)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交納保證金27000元后,收到租賃物即LG850裝載機一臺。2008年8月10日被告支付第一個月的租金12868.15元后,至今未支付剩余租金。原告依據回購擔保協議的相關約定對該車進行了回購, 2009年4月9日龍工(上海)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出具合同債權和租賃物件所有權轉移證書,內容為:鑒于承租人崔慶祥未能支付到期租金,根據出租人與出賣人簽訂的回購擔保合同,出賣人河南亞盛工程機械有限公司已經主動履行回購義務,并付清了2008年7月10日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項上的應付租金及其他款項共計為210629.31元(其中,到期未支付租金77298.90元,未到期的全部租金141549.65元,截止到2009年2月13日的違約金18761.76元,銀行扣款手續費9.00元和留購費100元,以上之和再減去客戶融資保證金27000.00元),故上述合同三附件中租賃物件清單所述產品的所有權于2009年4月9日轉移至出賣人,出租人對承租人擁有的一切權益隨之轉移至出賣人。2009年7月17日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崔慶祥、崔擁軍支付租金及違約金。
本院認為,龍工(上海)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與被告崔慶祥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原告亞盛公司與被告崔慶祥、龍工(上海)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簽訂的產品購買合同,龍工(上海)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與原告亞盛公司、被告崔慶祥簽訂的回購擔保合同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合法有效。融資租賃合同中的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不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以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龍工(上海)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依據回購擔保協議將債權轉讓給原告亞盛公司,原告有權向債務人即被告崔慶祥主張權利,故原告可要求被告崔慶祥支付全部到期未支付租金及未到期租金。被告崔擁軍作為擔保人,應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故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原告租金及違約金、手續費等其他款項共計209932.35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二百三十七條:“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四十八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第二百五十條:“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款:“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第三十一條:“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敝幎,判決如下:
一、被告崔慶祥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河南亞盛工程機械有限公司租金及違約金209932.35元;
二、被告崔擁軍對以上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訴訟費4459元,由被告崔慶祥、崔擁軍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張海燕
審 判 員 邵風云
審 判 員 楊建華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