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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信嘉華銀行有限公司與童星玩具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童星玩具有限公司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
    2015-01-05 11:28:33   來源:   評論:0 點擊:

            原告中信嘉華銀行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德輔道中232號嘉華銀行中心22樓。
      法定代表人吳鳳嫻、林景豪。
      委托代理人黃輝、王國芳,廣東盛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童星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FLAT/RM 805,8/F GENERAL COMMERCIAL BULDING,156-164 DES VOEUX ROAD ,CENTRAL。
      法定代表人胡建華。
      被告佛山市南海童星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松崗工業城內。
      法定代表人胡建華。
      兩被告委托代理人紀建斌,廣東南天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兩被告委托代理人魏劍鴻,
      原告中信嘉華銀行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信嘉華)訴被告童星玩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童星)、佛山市南海童星玩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海童星)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中信嘉華于2005年7月5日起訴,本院于7月12日立案。本院依法由審判員劉建紅,代理審判員萬曉庚、萬繼初組成合議庭于2005年9月2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中信嘉華的委托代理人黃輝,香港童星、南海童星的委托代理人紀建斌、魏劍鴻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中信嘉華訴稱:2004年3月6日,中信嘉華向震雄機械(深圳)有限公司購買了20套新的震雄(Chen Hsong)注塑成型機,具體如下:(1)型號:JM88一C/ES,編號:41540、41541、41542、41543;(四套);(2)型號:JMl28一C/ES,編號:42098、42099、42215至42220;(八套);(3)型號:JM218一C/ES,編號:41947、43168、43794、43796;(四套);(4)型號:JM268一C/ES,編號:40969、40970、40972、41959。(四套)。2004年4月8日,中信嘉華(作為出租人)與香港童星(作為承租人)簽訂了《租賃協議》,中信嘉華將前述設備出租給香港童星,供香港童星設在廣東省南海市的外商獨資企業南海童星使用。該《租賃協議》就雙方的權利義務作了詳細的約定,主要包括:1、租期與租金!蹲赓U協議》第2條規定:“貨主及租購人同意在本文所載之條款下,在租賃期出租及租用貨品。租賃期應自(i)租賃人簽署及交回貨主所核準之形式接受證明書予貨主之時起,......”!蹲赓U協議》第4.1條規定:“租購人應在租期內每個付租日按照貨主所發出的付款時間表,準時向貨主以貨幣繳付租金,而不需索求、不受抵銷、反申索或任何其他限制或條件及任何稅項或其他屬任何性質的扣減或扣留所影響!币馈陡奖怼芳s定,租賃期為自2004年4月8日起,共計24個月;每月支付租金港幣149,988.00元;如果逾期付款,應按每月2.5%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貨品之所有權!蹲赓U協議》第3.1條規定:租購人謹此確認直至按照適當行使此下所載或指明之貨主同意書所載之選購權,貨品之所有權歸于租購人之時為止,貨品均為及將保持為貨主之獨有及專有財產。租購人將僅以受托保管人的身份管有貨品。第3.2條規定:租購人契諾不會損害或危及貨主之所有權權利,并采取所有保障貨主這所有權所必須之步驟,并在不損害前述條文的一般性的原則下不應轉讓、加以負擔或以其他方式處理本協議,或放棄管有、出售或訂立或容許他人訂立質押、押記、按揭或留置權(因法律的施行所引致的留置權除外)或容許其存在,或再分租或轉讓貨品或企圖或宣稱作出任何此等事情,及應在任何與貨品這所有權有關的情況下,向第三方澄清貨品乃貨方財物。第3.3條規定:在貨主指示租購人在貨品上貼上標簽、牌子或其他標記注明貨品由貨主擁有時,租購人應遵照及即時執行該指示,并自行承擔費用及開支。3、違約責任。依據租賃協議條款的規定,在承租人違反協議約定時,出租人有權行使以下權利,要求承租人承擔以下違約責任:(1)終止協議,收回租賃貨品!蹲赓U協議》第15.1條規定:“若租購人在到期付款日(時間在這方面應為非常重要)未有支付此下應付的任何款項或租購人未能遵守或履行本協議之任何其他條款,不論明文或隱含,則貨主可即時向租購人發出書面通知,或按照該通知以其他方式,終止本協議而謹此構成之本協議及租賃應就任何方面而言終止,但無損于租購人對貨主之任何先前責任,及租購人在其后應不再被視為得到貨主之任何先前責任,及租購人在其后應不再被視為得到貨主的同意而管有該貨品!薄蹲赓U協議》第16.1條規定:“在本協議就任何理由終止時,若貨主要求,租購人應即時自資將完好及維修妥善之貨品依貨主所合理指示之時間及地點送交予貨主(只有正常損耗例外)。如租購人未能將貨品送交,貨主則有權重新管有該貨品及移走該貨品,因移走貨品而對土地或建筑造成之所有損毀應由租購人獨力負責!(2)追收全部已到期和未到期的租金及相關費用!蹲赓U協議》第16。3條規定:“在本協議終止時,租購人應要求即時向貨主支付:(i)所有在歸還貨品當日,或終止協議該月月底(取較早者),到期并應付之租金之欠款,包括所欠之任何利息;(ⅱ)在此下到期及應付之所有其他款項”;4、法律適用。在《租賃協議》的第20。18條規定,本協議應根據香港法律解釋,及租購人謹此接受香港法院之非獨有司法管轄權之管轄。2004年4月8日,香港童星向中信嘉華簽署了租賃設備《接受證明》,聲明:“本人/吾等謹此確認已查驗及提取上述附表中所述之該貨品,并對貨品之狀況及對所擬作之用途之合適度感滿意!2004年4月8日,兩被告向中信嘉華出具了《確認書》,明白及確認在南海童星廠房內的20套新的震雄(Chen Hsong)注塑成型機為中信嘉華所有,香港童星只是設備的租賃人;閱讀過并完全明白《租購協議》的規定,如果香港童星不履行《租賃協議》,中信嘉華有權取回該租賃貨品。隨后,香港童星就租賃協議所述及的租賃貨品向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了保險。至此,中信嘉華與被告關于《租購協議》的交易順利達成。中信嘉華已切實履行了該《租賃協議》項下的全部義務。香港童星已支付了《租賃協議》項下的12期租金。但自2005年4月5日起開始拖欠租金。雖經中信嘉華多次向催討,但香港童星仍未能清還。由于香港童星的行為嚴重違反了雙方簽訂的《租賃協議》及《附表》中關于香港童星義務的約定,已構成根本違約,嚴重侵害了中信嘉華的合法權益。為此,請求判令:1、解除中信嘉華與香港童星簽訂的《租賃協議》;2、確認中信嘉華對《租賃協議》所涉相關設備的所有權,判令兩被告向中信嘉華返還上述設備;3、判令香港童星支付拖欠的租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港幣1,701,118。59元;4、判令香港童星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原告中信嘉華在訴訟中提交了如下有關證據:
      1、租購協議書,擬證明中信嘉華與香港童星之間成立融資租賃關系以及租賃期限、租金、違約責任等;
      2、確認書,擬證明香港童星和南海童星確認本案所涉機器設備由南海童星使用;
      3、設備供應商開給中信嘉華的發票,擬證明本案所涉設備由中信嘉華所有,存放于童星公司使用;
      4、設備供應商向中信嘉華發出的收款收據,擬證明中信嘉華已付清設備款;
      5、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擬證明香港童星按租賃合同的要求為租賃物辦理了保險手續,租賃物位于南海童星廠區內;
      6、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記錄,擬證明童星公司拖欠租金的情況;
      7、準備收回貨物的通知書,擬證明中信嘉華向香港童星公司發出通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并追收租金及利息。
      被告香港童星辯稱:香港童星不同意中信嘉華同時請求返還租賃物和支付租金。
      被告香港童星在訴訟中沒有證據提交。
      被告南海童星辯稱:南海童星與中信嘉華之間不存在租賃合同關系,不應承擔相應的合同責任。
      被告南海童星在訴訟中沒有證據提交。
      經過庭審調查,本院對當事人提交的證據認定如下:被告香港童星、南海童星除對原告中信提交的嘉華證據2提出異議外,對其他證據均無異議,故本院予以確認,可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對于原告中信嘉華提交的證據2,被告香港童星、南海童星對其真實性并無異議但認為機器設備實際上是由南海樂童玩具有限公司使用,雖然在該函中表明本案所涉及的機器設備位于南海松崗鎮松崗工業城內南海樂童玩具有限公司,但是該函確認人欄處系由南海童星蓋章予以確認,同時南海童星在庭審中表示南海樂童玩具有限公司與南海童星在同一住所,故本院認為該函表明南海童星系本案所涉及的設備的實際使用人,本院對原告中信嘉華提交的證據2予以確認,可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
      綜合當事人訴辯及本院認定證據的情況,本院確認如下事實:
      2004年4月8日,作為出租人的中信嘉華與作為租購人的香港童星簽訂一份租購協議,其主要內容為:中信嘉華將其從震雄機械(深圳)有限公司購買的20套震雄注塑成型機出租給香港童星,這20套注塑成型機的型號和編號分別是:
      型 號 編 號
      JM88-C/ES 41540、41541、41542、41543
      JM128-C/ES 42098、42099、42215、42216、42217、42218、42219、42220
      JM218-C/ES 41947、43168、43749、43796
      JM268-C/ES 40969、40970、40972、41959
      上述設備放于南海松崗鎮工業城內,每月租金為港幣149988元,逾期付款要支付2。5%的罰息,租賃期從2004年4月8日起共計24個月。該租購協議的還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關于貨品所有權。租購協議第3.1條約定:“租購人謹此確認直至按照適當行使此下所載或指明之貨主同意書所載之選購權,貨品之所有權歸于租購人之時為止,貨品均為及將保持為貨主之獨有及專有財產。租購人將僅以受托保管人的身份管有貨品”。第3.2條約定:“租購人契諾不會損害或危及貨主之所有權權利,并采取所有保障貨主之所有權所必須之步驟,并在不損害前述條文的一般性的原則下不應轉讓、加以負擔或以其他方式處理本協議,或放棄管有、出售或訂立或容許他人訂立質押、押記、按揭或留置權(因法律的施行所引致的留置權除外)或容許其存在,或再分租或轉讓貨品或企圖或宣稱作出任何此等事情,及應在任何與貨品之所有權有關的情況下,向第三方澄清貨品乃貨主之財物”。第3.4條約定:“若租購人經已支付在本協議下所有到期或應繳付之款項,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租金,及經已嚴格執行及遵守本協議之所有條款及條件,租購人應具有選擇權以港幣100元購買貨品,該選擇權在租期最后一天后六個月內可以行使”。2、關于違約責任。租購協議第15.1條約定,“若租購人在到期付款日未有支付此下應付的任何款項或租購人未能遵守或履行本協議之任何其他條款及條件,不論明文或隱含,或租購人遺棄貨品,或租購人向貨主提供的任何資料,或所作之任何聲明變得不準確或被發現為誤導,或若任何事情發生或任何情況出現依貨主的合理意見認為可能會對租購人履行其在本協議下之任何或全部責任之能力造成嚴重及不利的影響,則貨主可即時向租購人發出書面通知,或按照該通知以其他方式,終止本協議而僅此構成之本協議及租賃應就任何方面而言終止,但無損于租購人對貨主之任何先前責任,及租購人在其后應不再被視為得到貨主的同意而管有該貨品”。第15.2條約定,“若租購人大致上停止或暫停付還其債項(或宣示此意圖)或未能付還其債項或被視為在到期時不能付還其債項,或如所不時修改的破產條例(第6章)所指并無能償還其債項的合理前景,或已就其清盤被判給命令或決議以或通過獲與債權人作出任何債務償還安排獲就該等債權人之利益作任何轉讓,或通過或召開一會議通過清盤決議,或對租購人之清盤呈請以被提出,或對其業務或資產或其任何部分之接管人經已或委任,或若其未得貨主之同意而停止或威脅停止繼續其業務或轉讓或處置其所有或大部分資產,或若貨品或租購人之任何財產被實施或被威脅會實施扣押、執行或其他法律程序或對租購人之任何判決(包括法院、審裁處或仲裁之裁決)超過十四天仍未獲履行,或若租購人遺棄貨品或債權負擔人管有租購人之全部資產或業務或其任何部分或租購人之任何資產遭扣押,則本協議及僅此所構成之租賃應自動即不具通知即時終止,而無損于租購人對貨主之任何其他先前責任。租購人此后亦不應再被視為得到貨主之同意而管有貨品。貨主未知悉該自動終止而在其后所收取得款項,不應以任何方式損害或影響第15.2條條款的施行”。第15.3條約定:“租購人保證第15.1及15.2條條款中所提述之事宜或任何其他情況、事宜或行為,不會透過發出通知或隨時間過去或兩者兼備,而構成已發生之該事宜。貨主在任何該事宜發生后所收取的任何款項,不應以任何方式損害或影響此等條文的施行”。3、關于協議終止。第16.1條約定,“在本協議就任何理由終止時,若貨主要求,租購人應即時自資將完好及維修妥善之貨品依貨主所合理指示之時間及地點送交于貨主。如租購人未能將貨品送交,貨主則有權重新管有該貨品及移走該貨品,就此而言,貨主及其受雇人或代理人僅此或授權進入貨品所在之任何土地或建筑物或貨主認為貨品所處之地方,并進入開啟任何內外閘門、門戶或栓鎖及將貨品自其所付加于之土地或建筑物切割拆除及解拆,以使若租購人在當時管有該貨品,該管有權應并未經貨主之同意。因移走貨品而對土地或建筑物造成之所有損毀應由租購人獨立負責”。第16。3條約定:“在本協議終止時,租購人應要求即時向貨主支付:(i)所有在歸還貨品當日,或終止協議該月月底(取較早者),到期并應付之租金之欠款,包括所欠之任何利息;(ⅱ)在此下到期及應付之所有其他款項”等。4、關于法律適用。第20.18條規定:“本協議應根據香港法律解釋,及租購人謹此接受香港法院之非獨有司法管轄權之管轄”。另外,租購協議還對貨品的接納、使用等等內容作出了約定。中信嘉華依約履行了交付了機器設備的義務。
      在簽訂租購協議的同日,香港童星與南海童星向中信嘉華出具了一份確認函,確認上述機器設備放置于南海松崗鎮工業城內,上述機器及配件設備系中信嘉華所有,香港童星只是租賃人,如果香港童星不履行該租賃合同,中信嘉華有權取回。
      香港童星支付了12期租金,從2005年4月5日開始拖欠租金。至2005年6月17日,香港童星拖欠已到期的租金和未到期的租金、逾期付款利息共計1701118.59港幣。
      在本院庭審過程中,中信嘉華與香港童星、南海童星約定適用中國內地的法律解決本案糾紛。
      根據以上事實,本院認為:中信嘉華與香港童星簽訂的租購協議約定,中信嘉華將其購買的機器設備出租給香港童星,香港童星支付租金,同時在合同期滿和支付租金完畢時,香港童星具有僅以港幣100元的名義價格購買該機器設備的選擇權,故該租購協議具有融資租賃的性質,因此本案屬于涉港的融資租賃糾紛。中信嘉華與香港童星在合同中僅約定香港法院具有非專屬的管轄權,且中信嘉華向本院起訴,香港童星應訴并作出答辯,而本案合同的履行地、財產租賃物、被告之一的南海童星住所地均在中國內地,故中國內地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中信嘉華與香港童星雖然在合同中約定合同的準據法為香港法律,但是雙方在庭審中重新約定合同的準據法為內地法律,此變更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本院予以準許。同時,南海童星也同意適用內地的法律解決本案的糾紛,故解決本案糾紛的準據法為中國內地法律。
      中信嘉華與香港童星簽訂的租購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沒有違反內地法律強制性的規定,合法有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中信嘉華按照合同的約定將機器設備交付給香港童星,并由南海童星實際占有使用,中信嘉華已經履行了合同義務,香港童星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租金。但香港童星未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租金的行為已構成違約,其應按照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根據租購合同的約定,在租購人拖欠租金的情況下,出租人有權終止協議,收回租賃物,并要求租購人支付已到期和未到期的租金及所欠的利息,故中信嘉華請求解除合同,要求香港童星返還租賃物并支付全部租金及利息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香港童星與南海童星于2004年4月8日向中信嘉華出具的確認書已明確表明本案租賃的機器設備屬于中信嘉華所有,在香港童星不履行租購協議時,中信嘉華有權取回該機器設備。該確認書意思表示真實,合法有效。根據該確認書的約定,本院確認本案機器設備的所有權屬于中信嘉華。在租賃協議解除的情況下,南海童星作為實際占有和使用人具有返還上述機器設備給中信嘉華的義務。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七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告中信嘉華銀行有限公司與被告香港童星玩具有限公司于2004年4月8日簽訂的租購協議;
      二、原告中信嘉華銀行有限公司對租購協議所涉的20套注塑成型機享有所有權,被告童星玩具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區童星玩具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中信嘉華銀行有限公司返還該機器設備(詳見本判決后所附清單);
      三、被告童星玩具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中信嘉華銀行有限公司清償租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港幣1701118。59元。
      本案受理費人民幣18941元,由被告童星玩具有限公司負擔。因原告中信嘉華銀行有限公司已全額預交上述訴訟費用,故被告童星玩具有限公司應在履行本判決確定的債務時將應承擔的費用一并逕付原告,本院不再作收退。
      如不服本判決,原告中信嘉華有限公司、被告童星玩具有限公司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被告佛山市南海區童星玩具有限公司可在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劉建紅  
    代理審判員 萬繼初  
    代理審判員 萬曉庚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盧偉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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