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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平洋租賃有限公司訴上海光學鏡頭廠等融資租賃合同租賃設備質量
    2015-01-05 11:31:35   來源:   評論:0 點擊:

    原告:太平洋租賃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光學鏡頭廠。
    被告:上海儀表電子進出口公司。 
           1986年初,上海光學鏡頭廠(以下簡稱上海光鏡廠)為擴大生產,欲進口“不磨損雙面玻璃生產線關鍵設備”。上海儀表電子進出口公司(以下簡稱上海儀電公司)作為上海光鏡廠的進口代理人,于1986年9月23日與香港金田企業公司簽訂購買該設備的合同。合同約定:設備總價為428,880美元,貨到先付90%,余款在收到最終用戶接受證明后給付。 
           1986年12月2日,上海儀電公司將上述購貨合同轉讓給太平洋租賃公司。轉讓合同約定:太平洋租賃公司按購貨合同約定付款,取得設備所有權后即作為出租人將購進設備租賃給上海光鏡廠。太平洋租賃公司對購貨合同的其他權利義務不負責任,購貨合同本身及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的索賠、仲裁由上海儀電公司按購貨合同條款辦理。同時,上海儀電公司向太平洋租賃公司出具租金償還保證書,保證上海光鏡廠按時償付租金,逾期由其承擔擔保責任。 
            1986年12月4日,上海光鏡廠與太平洋租賃公司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租金總額為502,376美元,租期42個月,共分7期。自1987年5月30日起每半年為一期,最后一期租金到期日為1990年5月30日。合同還約定:每期償還租金時,須當期的半年期美元LIBOR+1%的利率調整租金,遲延交付租金承租人應按延付時間以一年期美元LIBOR+2%的利率加收延付金額的罰款利息。此后,上海儀電公司、上海光鏡廠共赴香港考察購進設備。所購的設備分4批進口。 
            1987年5月9日,最后一批設備運抵上海。經開箱檢驗、調試,發現該套設備存在嚴重缺陷,經50余次修理仍不能正常生產。太平洋租賃公司因此實付貨款385,992美元,另10%貨款42,888美元按約未付。1987年9月19日,上海光鏡廠緊急函告上海儀電公司,要求按約對外交涉,在有效索賠期內抓住時機,封存設備并準備商檢,以減少損失。1987年12月19日,太平洋租賃公司函告上海儀電公司,上海光鏡廠對設備只有使用權,所有權屬本公司,上海光鏡廠無權宣布封存設備或采取其他措施。該設備經上海進出口商品檢驗局檢驗,確認主要設備存在缺陷及缺乏應有的配件,致使設備未能達到合同約定的生產能力,系制造因素所致。1988年5月19日,太平洋租賃公司再次聲明,上海光鏡廠不得擅自處理設備,否則一切后果自負。
            
    1988年10月31日,上海儀電公司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1991年5月10日,該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設備全部退還賣方,由買方退還已收貨款369,949美元(賣方已收貨款為385,992美元,第一期1987年5月30日應付租金由賣方代理,故現只須退還貨款369,949美元);賣方必須于1991年7月20日前將設備取回,逾期由上海儀電公司處理;逾期由上海儀電公司處理的,賣方需退還貨款155,509美元及賠償其他損失。
            裁決后,上海光鏡廠多次致函太平洋租賃公司,請求按裁決對設備進行處理。太平洋租賃公司認為應由上海儀電公司負責,但又強調未經其書面同意,上海光鏡廠不能對設備拆卸及搬遷。經上海光鏡廠與有關單位聯系,該套設備的最高處理價為10萬美元。太平洋租賃公司也沒有找到高出此價的需方。因裁決未執行,上海儀電公司委托香港律師在香港申請執行仲裁裁決,香港法院正在強制執行中。上海光鏡廠、上海儀電公司已付太平洋租賃公司租金113,008.61美元,其余租金未付。為此,太平洋租賃公司向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原告太平洋租賃公司訴稱:經與被告上海光鏡廠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后,本公司已按約支付了貨款。租賃設備分4批于1987年5月9日全部到貨。因設備質量存在嚴重缺陷,經調試達不到合同規定的標準,以至上海光鏡廠宣告設備封存。后由上海光鏡廠、上海儀電公司對外交涉未果,遂由上海儀電公司申請仲裁,但裁決至今未執行。上海光鏡廠只支付了部分租金,上海儀電公司也只墊付了部分租金。請求上海光鏡廠立即償付所欠租金及利息(包括延付利息、罰息)和財產保險費,并由上海儀電公司承擔擔保責任。
            被告上海光鏡廠辯稱:按照與原告所簽的融資租賃合同,租賃設備所有權為原告所有,我廠只有使用權。由于原告出租設備存在質量問題,不能驗收合格投入生產,仲裁裁決又不能履行,我廠已處于無法承受的境地。
            被告上海儀電公司辯稱:本案因為租賃物質量不合格,致使上海光鏡廠無法使用。由于租賃物的實際買方為原告,且其也參加了對租賃物的咨詢、洽談、簽約及開箱檢查,故作為出租人的原告對租賃物的質量應承擔責任和風險。因為原告出租物不能驗收合格交付承租人上海光鏡廠使用,致使原告與上海光鏡廠的租賃關系未形成,原告要求我公司承擔償還租金的擔保責任不能成立。

    【審理結果】

            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太平洋租賃公司與被告上海光鏡廠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符合國家法律規定,應為有效,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雙方應全面恪守。被告上海光鏡廠長期拖欠原告租金及應付利息,顯屬違約,應立即償還所欠租金、遲延利息、罰息及保險費。 
            至于租賃設備的質量問題,一則雙方合同已明確約定“租賃合同如發生任何情況,都不影響合同繼續執行和效力。在發生任何情況下,承租人均須按期交納租金”;二則租賃設備由被告上海光鏡廠、上海儀電公司自行選定和洽談,原告和被告上海儀電公司簽訂的購貨合同轉讓協議亦規定“合同轉讓后,太平洋租賃公司除承擔購貨合同支付貨款義務外,對合同的其他權利和義務不負任何責任”,即表明原告作為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人僅提供資金,然后按承租人的要求買入設備出租給承租人。由此產生的商業風險只能由被告上海光鏡廠承擔;三則被告上海儀電公司已通過仲裁解決索賠問題,并正處于執行階段,也證明租賃物的質量系另一法律關系,正通過其他法律途徑來解決。綜上所述,被告上海光鏡廠以租賃物質量問題拒付租金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上海儀電公司應承擔擔保責任。
            按照《經濟合同法》第6條、第29條第1款,《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該院于1994年2月28日判決如下:
            被告上海光鏡廠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原告太平洋租賃公司償還租金和利息363,404.12美元以及遲延利息、罰息和財產保險費(從1987年11月30日起計算至清償之日為止)。被告上海儀電公司對上述款項負連帶責任。
            宣判后,上海光鏡廠不服,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稱:被上訴人太平洋租賃公司在租賃合同簽訂前參與了同賣方金田企業公司的談判,又委托美國鄧白氏商業資料香港有限公司進行過資信調查,明知購進設備質量不合格,卻仍然出租,其應負有一定過錯。事后其還以設備所有權人的名義,對我廠提出的處理設備的書面建議不予考慮,致使我廠損失擴大。被上訴人太平洋租賃公司對此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為減少損失,要求對租賃設備作出處理,所得款項用于償付租金。 
            被上訴人太平洋租賃公司答辯稱:同意原判,但愿意先行處理租賃設備。上訴人光鏡廠必須支付租金、罰息共60,310,045美元(計算至1994年12月)。
            原審被告上海儀電公司沒有上訴。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上訴人太平洋租賃公司雖參與了進口租賃設備的咨詢和洽談,但由于該設備是上訴人上海光鏡廠自選定的,故太平洋租賃公司對設備質量不負責任。上海光鏡廠以租賃設備質量為由拖欠租金是沒有道理的。太平洋租賃公司向賣方實際支付90%的貨款,原審法院以全部貨款為基礎計算欠負租金、利息不當。按租賃合同規定,遲延交付租金應按LIBOR十2%的年利率由出租人加收延付金額的罰息。原審判決上海光鏡廠在償付罰息后再承擔延付利息沒有依據。上海光鏡廠支付租金按約分七期償付,故罰息也應分期計算。原審判決罰息均自1987年11月30日起計算不當,也應糾正。上海光鏡廠和上海儀電公司已支付租金、利息113,008.61美元,故截止1991年7月20日,上海光鏡廠共欠負太平洋租賃公司租金和罰息為446,678.82美元。
            財產保險費的給付,由于財產所有權屬太平洋租賃公司,雙方的租賃合同履行期至1990年5月30日為止,故上海光鏡廠的財產保險費應付至合同履行期終止日。此后的保險費仍要上海光鏡廠承擔沒有依據。上海光鏡廠已支付財產保險費1,235美元,還應支付2,070.52美元,根據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的裁決,該租賃設備當時價值為230,483美元,現僅值10萬美元,貶值130,483美元,造成設備貶值的主要原因是太平洋租賃公司不及時同意處理設備,按照我國法律規定的公平原則,太平洋租賃公司應承擔租賃物貶值70%的責任,上海光鏡廠承擔30%的責任計39,144.90美元。由于租賃設備的所有權屬太平洋租賃公司,故扣除租賃物價值230,483美元,至1994年12月31日,上海光鏡廠共欠負太平洋租賃公司租金及罰息269,602.20美元。鑒于太平洋租賃公司同意租賃設備由上海光鏡廠另行處理是附條件的,為減少損失,結合本案實際情況,租賃設備在太平洋租賃公司自行處理有困難時,上海光鏡廠有義務予以處理。上海儀電公司作為租賃合同的擔保人,對上海光鏡廠欠負租金和罰息負有擔保責任。根據《民法通則》第4條、《民事訴訟法》第153條第1款第3項的規定,法院于1995年4月28日判決如下:
    (1)撤銷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民事判決;
    (2)上海光鏡廠給付太平洋租賃公司租金及罰息269,602.20美元,給付太平洋租賃公司租賃物貶值損失39,144.90美元;
    (3)租賃設備由太平洋租賃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處理,逾期由上海光鏡廠處理,上海光鏡廠給付太平洋租賃公司租賃物價款10萬美元;
    (4)上海光鏡廠給付太平洋租賃公司財產保險費2,070.52美元。
    上述款項上海光鏡廠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給付,逾期加倍承擔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利率按中國銀行美元貸款利率計算。
    (5)上海儀電公司對上海光鏡廠應付款項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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