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國際租賃有限公司訴四川省大理石總廠融資租賃合同租金給付糾紛案
2015-01-05 12:25:29 來源: 評論:0 點擊:
原告:西南國際租賃有限公司(下稱租賃公司)
被告:四川省大理石總廠(下稱大理石廠)
被告:四川省農牧廳(下稱農牧廳)
被告:四川省科技交流中心(下稱交流中心)
1985年4月1日和5日,大理石廠根據省計經委批件,書面委托租賃公司作為商務代理,以融資性租賃方式引進花崗石薄板生產線、花崗石礦山開采設備各一套,農牧廳和交流中心分別為此擔保。租賃公司審定、確認后,正式受理了委托,在租賃委托書上加蓋了公章。此后,租賃公司會同大理石廠與國外供貨商進行了技術和商務談判,于1985年4月23日、5月15日分別與意大利某公司、香港某公司簽訂了85SWL?4028J、85SWL?4015SY進口購貨合同,引進花崗石礦山開采設備和花崗石薄板生產線各一套。該兩合同由四川省對外經濟貿易廳批復生效。1985年5月14日,租賃公司和大理石廠簽訂了租賃合同,約定:租賃公司根據大理石廠的要求,購買花崗石薄板生產線及花崗石礦山開采設備各一套,交大理石廠承租;租期三年;大理石廠分六次付租金給租賃公司,租金以外匯計付,幣種選擇日元;大理石廠未按約支付到期租金,應按外匯10%的利率加付遲延利息;起租日為租賃物件的提單日(以后雙方將其變更為1986年5月30日);租賃物件在租賃期滿時,大理石廠向租賃公司支付設備成本的3%作為名義貨價,設備所有權轉移給大理石廠。合同還約定,租賃委托書、購貨合同是租賃合同的附件。擔保人未對該合同蓋章。合同簽訂后,租賃公司按期開出信用證并用美元付了貨款。1986年8月5日、8月15日,租賃公司分別將設備交付大理石廠驗收認可。租賃公司根據實際成本結算了租金,租金總額為191687281日元,并向大理石廠發出租金支付通知書。大理石廠于1987年1月支付了22萬美元額度,1989年11月30日支付了5萬美元租金。其余全部租金及遲延利息237703185日元,折合人民幣7864288.55元,美元額度1442262.03元(已扣除償還部分),一直未付。
為此,租賃公司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大理石廠、第三人農牧廳、交流中心、四川省鄉鎮企業建材公司、雙流縣永安區工業公司償付租金及遲延利息,支付訴訟費,并申請財產保全。
「審判」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原告租賃公司的申請,裁定對兩套設備予以查封,但允許大理石廠使用;同時認為,由于大理石廠系應訴的第三人四川省鄉鎮企業建材公司和雙流縣永安區工業公司組建的法人型聯營企業,尚未終止,故兩第三人不符合當事人條件,通知其退出了本案訴訟;將農牧廳、交流中心列為本案共同被告。
該院經審理認為:租賃公司與大理石廠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合法有效。大理石廠未按合同規定按時支付租金,應承擔違約責任,并加付遲延利息。交流中心是事業單位,具備擔保資格,為大理石廠租賃花崗石礦山開采投備的擔保有效,應承擔連帶責任。農牧廳為國家行政機關,不能擔任保證人,為大理石廠租賃花崗石薄板生產線的擔保無效,但對大理石廠未履行合同規定所造成的財產后果仍應承擔連帶責任。該院根據《經濟合同法》第十五條、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于1990年9月20日判決:一、大理石廠償付租賃公司租金及遲延利息237703185日元,折合人民幣7864288.55元,美元額度1442260.03元。在租金給付完畢,并按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規定的給付設備成本的3%作為名義價之后,設備所有權即歸大理石廠所有。二、農牧廳為大理石廠擔保的花崗石薄板生產線的租金及遲延利息183712032日元,折合人民幣6078427.33元,美元額度1174699.52元,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交流中心為大理石廠擔保的花崗石礦山開采設備的租金及遲延利息53991153日元,折合人民幣1785861.22元,美元額度267560.51元,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四、以上償付的金額,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付清,逾期按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延期付款的規定給付違約金,并按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規定的幣種進行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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