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太陽包裝有限公司與大業國際租賃有限公司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
2015-01-05 12:28:47 來源: 評論:0 點擊:
訴人(原審原告)佛山太陽包裝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大業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原審被告中國工商銀行廣東省佛山分行
上訴人佛山太陽包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包裝公司)因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谑兄屑壢嗣穹ㄔ(1999)海中法經初字第20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包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子蓓、吳青,被上訴人大業國際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興宇、童自明,原審被告中國工商銀行廣東省佛山分行(以下簡稱佛山工行)的委托代理人談謙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1994年8月28日,大業公司(甲方)與包裝公司(乙方)簽訂融資租賃合同一份,合同編號為94A10101。合同約定,甲方根據乙方的申請,將該合同項下的租賃物的使用權按合同約定的條件和期限轉讓給乙方,乙方按合同約定支付租金及有關費用,租賃物的所有權屬于甲方,租賃期限屆滿,乙方付清全部租金、費用及留購價格并如約履行全部義務后,甲方將租賃物所有權轉移給乙方。租賃期限為48個月,租金總額為4,234,094美元,租金分9期支付,乙方支付各期租金的時間由甲方以實際應付租金通知書確定,首期為1995年5月16日,末期為1999年4月23日,租賃保證金200,000美元,手續費63,132美元,留購價格316美元,財產保險費27,778美元,銀行費用人民幣183,385元。乙方遲延支付租金和其他應付款項時,除應在遲延期間按約定利率計付利息外還應支付罰息,罰息從租金應付之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每日萬分之三計算,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約定的支付責任時,甲方將從租賃保證金中抵扣乙方應支付的款項,對不足抵扣部分甲方仍有權要求乙方支付。1994年8月31日,佛山工行向大業公司出具擔保書一份,承諾全面確認大業公司與包裝公司所訂立的94A10101號融資租賃合同及其所有附件,其擔保責任限額為包裝公司在前述合同項下未付的全部租金、費用、延付利息和罰息之和,并對該合同項下的義務與承租人共同承擔連帶責任,大業公司有權直接要求擔保人履行上述擔保義務,該擔保自開立之日起生效至前述合同項下承租人的全部債務付清時為止。
合同簽訂后,大業公司全面履行了合同約定的義務,包裝公司亦部分履行了相應的合同義務,先后分別支付了第一期至第六期的全部租金和第七期的部分租金,其余租金則拖欠至今未付。截止大業公司起訴時止,包裝公司尚欠租金1,370,734美元,其中第七期部分租金368,366美元,第八期全部租金601,184美元,第九期租金扣除200,000美元租賃保證金后尚余401,184美元。佛山工行亦未承擔保證履行的責任。
原審法院認為,大業公司與包裝公司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權利義務關系和法律責任約定明確具體,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且合同已實際履行,依法應當認定合同合法有效。該合同的擔保條款及佛山工行出具的擔保書,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亦具有法律效力。大業公司與包裝公司的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以及佛山工行與大業公司的擔保法律關系均依法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各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合同各方應當依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義務。大業公司全面履行了合同義務,包裝公司在履行了部分合同義務后,對第七期及其后的租金拖延履行,已構成違約,依法應當承擔逾期履行的違約責任,償付拖欠的到期租金及其違約金。大業公司依照合同約定,以租賃保證金200,000美元抵扣第九期部分租金有合同依據,依法應當認定其行為合法有效。佛山工行對于包裝公司在租賃合同項下的全部債務,包括欠付的租金、遲延支付的利息及實現債權的相關費用,應當依照保證書的承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包裝公司主張其所欠租金數額與大業公司所主張的數額不符,沒有證據證明,本院不予支持。但其關于逾期利息和罰息的主張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本院予以支持。國家計委、國家外匯管理局計外資(1994)651號文件通知是針對外商投資企業對外融資的相關規定,不適用于本案,且根據中國工商銀行(1987)工銀發字第194號通知規定,佛山工行具有法人資格,依法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佛山工行的答辯無理,其擔保責任依法不能免除。綜上所述,原告大業公司請求包裝公司支付拖欠租金和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的訴訟請求,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支持,但其對于罰息的主張與遲延履行期間利息的計算重復,且無相應的法律依據,對此不予支持。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5條、第111條、第112條的規定判決:1、限被告包裝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償還原告大業公司租金1,370,734美元及其逾期付款的利息,利息依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一年期美元貸款利率上浮20%的標準計算到本判決限定的還款之日止。其中368,366美元自1998年4月23日起計息,601,184美元自1998年10月23日起計息,401,184美元自1999年4月23日起計息;2、被告佛山工行對包裝公司的全部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佛山工行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包裝公司追償。上述債務如逾期履行,則依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最高利率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人民幣79,342元,由被告包裝公司負擔人民幣47,605.20元,由被告佛山工行負擔人民幣31,736.80元。
被告包裝公司不服原判上訴稱,請求依法改判上訴人應償付被上訴人的租金為984,761.03美元,上訴案件受理費由被上訴人負擔。事實和理由是:1、1994年8月28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共簽訂了兩份合同,一份是編號為94A10101的融資租賃合同,另一份是編號為94C10102的回租式融資租賃合同,兩份合同的租金總額為6,004,569美元。其中94C10102號的回租式融資租賃合同租金為1,770,475美元,94A10101號的融資租賃合同的租金為4,234,094美元。2、由于兩份合同系同一日簽訂,除兩份合同的第一期租金是分別支付的以外,其余各期租金均是共同支付。截止起訴時止上訴人共支付租金4,719,807.97美元及兩份合同的租賃保證金300,000美元,因94C10102號回租式融資租賃合同雙方已全部履行完畢,故上訴人所欠94A10101號融資租賃合同的租金為1,184,761.03美元,扣除已支付的租賃保證金200,000美元,上訴人實際欠被上訴人的租金為984,761.03美元。
大業公司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上訴人上訴無理,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人的上訴,維持原判。理由是:本案所涉及的94A10101號融資租賃合同和已全部履行完畢的94C10102號回租式融資租賃合同,由于上訴人未正常履行兩份合同,依照合同約定,上訴人支付的款項不僅包括租金,還包括遲延支付租金的利息和罰息。正是在此基礎上,雙方當事人于1999年5月24日簽訂了“關于94C10102號合同和94A10101號合同有關事項的雙方確認書”,第一是確認包裝公司已全部履行了94C10102號合同中的付款責任,租賃押金已經沖抵最后一期租金的一部分,該合同項下全部租賃物件的絕對的、完全的和排他的物權歸包裝公司所有;第二是確認截止至1999年5月21日,包裝公司尚欠94A10101號合同項下租金1,420,734美元,未含延遲利息和罰息,租賃保證金已經沖抵最后一期租金的一部分。后上訴人償還了50,000美元,所以上訴人實際拖欠租金為1,370,734美元。
經審理查明,當事人各方在二審中均沒有提供新的證據,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本院認為,大業公司與包裝公司對于本案所涉及的兩份合同的租金總額及合同實際履行的情況均無異議,對于合同的實際履行情況依法可以予以確認。本案爭議的焦點主要是:1、兩份合同約定的共300,000美元的租賃保證金,在“實際應付租金通知書”中是否已經預先抵扣的問題;2、雙方當事人于1999年5月24日簽訂了“關于94C10102號合同和94A10101號合同有關事項的雙方確認書”的效力問題。根據94A10101號合同的約定,租金應當以“實際應付租金通知書”確定的租金數額為準,在94A10101號合同的實際應付租金通知書中,第九期租金為401,184美元,與前面各期租金相差200,000美元,是已經抵扣了租賃保證金后的應付租金數額。上訴人主張應當在此實際應付租金通知書的基礎上再抵扣租賃保證金,缺乏事實依據。況且雙方當事人于1999年5月24日簽訂的“關于94C10102號合同和94A10101號合同有關事項的雙方確認書”,形式合法,內容與兩份合同的約定相一致,上訴人亦不否認其簽署的行為,該確認書對于94C10102號合同項下租金的完全確認也證明了租賃保證金是在最后一期租金中抵扣的事實,上訴人主張其沒有仔細核算的理由缺乏相應的證據予以支持,當事人雙方所簽訂的確認書是合法有效的。
綜上所述,大業公司與包裝公司所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其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原審判決認定該合同合法有效是正確的。雙方簽訂的“關于94C10102號合同和94A10101號合同有關事項的雙方確認書”也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是對雙方債權債務關系的清算和確認,具有法律效力。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上訴人大業公司答辯有理,依法應當予以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判決公正,依法應當予以維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53條第1款第1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79,342元由上訴人包裝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張柏楨
代理審判員 李繼勇
代理審判員 鄒漢江
二○○○年四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羅儒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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