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閩南僑鄉信托投資公司與惠安縣金利華石材制品公司、福建惠安縣三利源磨具發展公司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
2015-01-05 12:34:34 來源: 評論:0 點擊:
上訴人(原審原告)福建省閩南僑鄉信托投資公司,住所地:泉州市區田安北路閩僑大廈。
法定代表人何澤坤,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梁瑞安,該公司租賃部經理。
委托代理人林奕明,該公司租賃部職員。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惠安縣金利華石材制品公司,住所地:惠安縣崇武鎮潮洛工業區。
法定代表人蔡建平,該公司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福建惠安縣三利源磨具發展公司,住所地:惠安縣螺陽鎮大紅埔。
法定代表人曾賢明,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文英,該公司副總經理。
上訴人福建省閩南僑鄉信托投資公司因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惠安縣人民法院(1997)惠經初字第3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1994年11月22日,福建省閩南僑鄉信托投資公司(下稱閩僑公司)與惠安縣金利華石材制品公司(下稱金利華公司)簽訂一份《金融租賃(回租)合同》。雙方約定,由閩僑公司以人民幣30萬元購進金利華公司自有價值人民幣30萬元的設備,并返回租給金利華公司使用;金利華公司應將租賃物的原始發票交給閩僑公司驗證、保管,作為辦理租賃物讓售的依據;設備租賃期限為十二個月,在租賃期間內,租賃金額按月利率10.98%計算,利隨本減;租賃手續費按租賃金額2%計算,在交納最后一期租金時一并交付;如有逾期,除加付延期利息外,需按延付金額每日加付萬分之三的違約金;名義貨價按租賃金額2%計算。福建惠安縣三利源磨具發展公司(下稱三利源公司)同意為金利華提供擔保,在《金融租賃(回租)合同》上加蓋該公司印章,并向閩僑公司出具一份《金融租賃(回租)經濟擔保書》。上述金融租賃合同、金融租賃經濟擔保書等經泉州市公證處進行了公證。合同簽訂后,閩僑公司于1994年1月25日將30萬元劃入金利華公司的銀行帳號,金利華公司向閩僑公司出具了借據。但金利華公司未將租賃物件的原始發票交給閩僑公司驗證、保管,作為辦理租賃物品讓售的依據。閩僑公司也未向金利華公司收取原始發票。在合同履行期間,金利華公司于1994年8月8日償還給閩僑公司租賃本金10萬元,利息18208.50元,支付延期利息2287.50元,違約金2273.10元,計122769.10元。合同期滿后,金利華公司未能再償付款額。閩僑公司多次向金利華公司催討未果訴至原審法院。原審時,閩僑公司庭審后,變更訴訟請求,要求判令金利華公司償付租賃本金20萬元、利息10101.60元、違約金(含延付利息)87284.74元、名義貨價6000元,并支付自1997年1月1日起至還款之日止每日萬分之四的違約金。但閩僑公司未能提供回租設備的財產所有權證據。僅在1997年12月4日提交價值742000元的復印機械設備清單。
原審法院認為,本案當事人雖訂立形式上的融資租賃合同,但實際履行的是名為融資租賃實為借貸合同。且金利華公司未依約定將租賃物件的原始發票交給閩僑公司驗證、保管,作為讓售的依據,閩僑公司未依法取得租賃物件財產所有權,對該物品不享有支配權利。故閩僑公司與金利華公司簽訂的《金融租賃(回租)合同》應確認無效。閩僑公司和金利華公司均有過錯,金利華公司依無效合同取得的款項應予返還,并賠償占用資金損失。三利源公司對閩僑公司與金利華公司間的財產所有權是否轉移的事實不知道,無過錯,該公司基于無效合同而作的擔保亦無效。據此判決,1、金利華公司應償還給閩僑公司人民幣30萬元;2、閩僑公司應返還給金利華公司人民幣122769.10元;3、上述1、2項對抵,被告金利華公司結欠閩僑公司人民幣177230.90元,自1994年1月25日起至同年8月8日止按占用資金30萬元,自1994年8月9日起至還款之日止按占用資金177230.90元以人民銀行同期貸款的利率賠償經濟損失;4、金利華公司應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償還上述債務;5、駁回閩僑公司對三利源公司的訴訟請求。
原審法院判決后,原告閩僑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稱,原審判決認定金融租賃合同名為租賃實為借貸無事實法律依據,融資租賃的租金是由手續費、本金、利息、名義貨價組成,不同于借貸的收取利息和回收本金;該公司與金利華公司簽訂的金融租賃(回租)合同,三方當事人主體合格,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形式規范,并經公證處公證,符合民法通則和經濟合同法的規定,應確認有效;原審判決認定合同無效是錯誤的;主合同有效,擔保從合同亦有效,三利源公司應對金利華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87(經)復5號文的規定,“在擔保的經濟合同被確認無效后,若被保證人應當返還財產而不能返還或者應當賠償損失而不能賠償時,除有特殊約定外,保證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梢,無論本案主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三利源公司應對金利華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本案合同簽訂前,閩僑公司要求金利華公司提供設備原始發票,金利華公司稱發票已遺失,未能提供,為此由金利華公司提供設備清單,并辦理了公證,三利源公司收到了公證合同和租賃物清單,且未提出異議,而原審法院卻認定三利源公司不知道該事實。請求:撤銷原審判決的第一、二、三項,改判確認本案融資租賃合同有效,由金利華公司償還尚欠該公司的租賃本金20萬元、利息10101.60元、違約金87284.74元、名義貨價6000元并支付自結欠之日起到還款之日止日萬分之四的違約金;撤銷原審判決的第五項,改判三利源公司對金利華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由被上訴人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三利源公司辯稱,閩僑公司與金利華公司拿空白合同書和擔保書給該公司蓋章,事后,合同是否簽訂均未通知三利源公司,也無送給三利源公司合同文本;閩僑公司名為購金利華公司設備,實際未取得設備的所有權及支配權,金利華公司的設備沒購買原始發票,未能證明設備是金利華公司合法所有。公證機關不是確權機關,公證時未通知擔保方參加。主合同雙方當事人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是欺詐行為。主合同及擔保合同應認定無效,三利源公司不承擔保證責任;假設金融租賃合同成立,閩僑公司享有設備的所有權,金利華公司未能返購,閩僑公司可收回設備,未受到損失,其不應要求三利源公司承擔責任;金利華公司在合同履行中違約,閩僑應及時采取措施,收回設備,其未能采取措施造成損失,是閩僑公司的過錯,應自己負責。請求:駁回閩僑公司對三利源公司的訴訟請求。
金利華公司未提交答辯。
經審理查明,原審查明事實屬實。
上述事實,有閩僑公司出具的金融租賃(回租)合同、租賃物清單、擔保書、公證書、借據、當事人陳述等證據材料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雖然閩僑公司與金利華公司訂立了融資租賃合同,三利源公司為該融資租賃合同提供擔保,并經公證機關公證,但閩僑公司與金利華公司并未履行合同約定,由金利華公司向閩僑公司出具租賃物品的原始發票給閩僑公司驗證、保管,作為讓售租賃物品的依據,在未履行融資租賃合同中購銷關系的情況下,實施了借貸行為,違背了保證人為融資租賃合同提供保證的真實意思;故本案的融資租賃合同是名為融資租賃實為借貸,具有主合同雙方串通規避法律、法規,誘使他人提供擔保的事實,應認定本案《金融租賃(回租)合同》無效。造成合同無效,主要責任在于金利華公司和閩僑公司,雙方應各自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和經濟損失。金利華公司應返還依無效合同取得財物,并賠償占用資金損失。三利源公司對本案主合同的無效并無過錯,不應承擔過錯責任。閩僑公司訴稱,本案《金融租賃(回租)合同》應認定有效,金利華公司應償付租金并承擔違約責任,三利源公司應對金利華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其上訴理由依據不足,不予采納。原審法院的認定是正確的,判決并無不當,應予維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受理費7270元,由上訴人閩僑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黃繼業
代理審判員 郭建閩
代理審判員 黃哲明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一日
書 記 員 林瑋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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