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衛金帆醫學技術發展有限公司訴洛陽市第一中醫院、山東艾爾曼科貿有限公司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
2015-01-05 12:53:49 來源: 評論:0 點擊:
上訴人(原審被告)北京衛金帆醫學技術發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豐臺區豐臺科學 城富豐路4號A座904-1室(園區)。
法定代表人郝建生,董事長。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洛陽市第一中醫院。住所地:洛陽市西工區玻璃廠南路36號。
法定代表人石莉,院長。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山東艾爾曼科貿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東省及南市花園路213號。
法定代表人馬泰基,董事長。
上訴人北京衛金帆醫學技術發展有限公司因與洛陽市第一中醫院、山東艾爾曼科貿有限公司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西工區人民法院(2008)西民初字第2005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訴。
原審法院認為,本案是因融資租賃合同引發的糾紛,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有管轄權,F原告洛陽市第一中醫院為租賃物使用地即合同履行地,其向本院提起訴訟并無不妥,故本院對本案有管轄權,被告北京衛金帆醫學技術發展有限公司對本案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不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裁定如下:駁回被告北京衛金帆醫學技術發展有限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北京衛金帆醫學技術發展有限公司上訴稱: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本案中的法律關系僅僅是北京衛金帆醫學技術發展有限公司與山東艾爾曼科貿有限公司所形成的買賣關系,以及洛陽第一中醫院自愿對上述債權進行保證的法律行為,根本不存在融資租賃的法律關系,故原審認定本案案由應屬融資租賃糾紛是錯誤的,也是缺乏法律依據的。上訴人認為本案中洛陽第一中醫院針對上述保證的有效性提出的訴訟,應屬保證合同糾紛,應由被告住所地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管轄。
本院經審查認為:洛陽市第一中醫院以融資租賃方式購買了部分大型醫療診療設備,出賣方為山東艾爾曼科貿有限公司。在融資租賃的過程中,洛陽市第一中醫院與山東艾爾曼科貿有限公司、北京衛金帆醫學技術發展有限公司引發糾紛。故原審以融資租賃合同確定本案管轄并無不妥,上訴人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五十八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寇玉民
審判員 曹 園
審判員 焦 虹
二○○九年元月六日
書記員 索青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