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美格機械有限公司與被告濟寧市全聯鋼結構有限公司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
2015-01-05 13:38:40 來源: 評論:0 點擊:
原告河南美格機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經北一路84號附二號2樓。
法定代表人戴燦勇,該公司經理。
被告濟寧市全聯鋼結構有限公司。住址:山東省濟寧市兗州王因鎮韓坡村。
法定代表人魏永洲,該公司經理。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美格機械有限公司與被告濟寧市全聯鋼結構有限公司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后,被告濟寧市全聯鋼結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異議提出異議,認為原告與被告在2008年12月20日簽訂的合同中第九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明確約定了"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同意在合同簽訂地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進行訴訟。"該約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所以本案應由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合同簽訂地即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審理,河南省襄城縣人民法院沒有管轄權。
經審查,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在2008年12月20日簽訂的《合同》中第九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明確約定了"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同意在合同簽訂地在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進行訴訟。"該約定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規定,原、被告應依合同約定執行。原、被告雙方基于此合同產生的糾紛應由雙方約定的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審理。故被告提出的管轄權異議證據充分,理由正當,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被告濟寧市全聯鋼結構有限公司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成立,本案移送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審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喬 亞 琴
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王 鴻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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