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縣某廠與被上訴人上海某物資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2015-01-05 14:11:23 來源: 評論:0 點擊:
上訴人(原審原告、反訴被告):新安縣某廠。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反訴原告):上海某物資有限公司。
上訴人新安縣某廠(以下簡稱某廠)與被上訴人上海某物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某廠于2009年5月20日向河南省新安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令:⒈解除與某公司簽訂的合同;⒉某公司支付租金14.5萬元、補貼10.5萬元、變壓器損失5.25萬元;⒊某公司承擔訴訟費用。某公司提出反訴,請求判令某廠:⒈歸還借款70萬元;⒉賠償損失142313元;⒊承擔案件的訴訟費用。河南省新安縣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5日作出(2009)新民初字第280號民事判決。某廠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廠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訴人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08年9月23日,某廠(甲方)與某公司(乙方)簽訂《租賃協議》一份,約定:出租方為某廠,承租方為某公司。二、租賃期限為固定租期一年,期滿后如乙方要求,甲方應當與乙方再行續簽一年,但乙方應當在合同到期30日前明確告知甲方是否續約;固定租期自該工廠的新增設備完工并調試完畢后5天起算;設備調試由乙方驗收合格為準。三、租賃費50萬元/年(包含上述工廠地址的土地包青使用費,包含該地址場上原有和新增建筑及設備使用費,包含在此租賃期間某廠的獨家經營許可和企業帳號的使用費),其他運營費用由乙方來承擔;乙方承租生效起3日支付25萬元,三個月內支付剩余25萬元。四、。。。。。。。五、租賃期間,甲方協助乙方組織生產和負責原煤采購,甲方必須協調好當地政府關系、工商、稅務、環保等工作使該工廠處于可以投入正常生產的狀態,期間發生的正常費用由乙方承擔;如果因為甲方未能協調好當地政府,而使該工廠處于停業整頓的狀態,則由此造成的所有損失將由甲方承擔;此外,為了鼓勵甲方配合乙方做好原煤采購工作,乙方對甲方采購的地方原煤按10元/噸進行補貼,外省原煤小于3000噸,按20元/噸進行補貼,大于3000噸,按10元/噸進行補貼,每月保底3000噸,低于3000噸,按3000噸地方原煤的補貼支付,每月5日前結算上月補貼款(鑒于開辦初期,雙方需摩合,經雙方協商同意,前半年的補貼在起租的第七個月一并結算,后半年的補貼下月逐月結算)。六、協議一經簽訂,乙方因生產需要增加的浮選及附屬設備,以及新建房屋,雙方協商租賃期間購買的新設備所有權歸甲方,由甲方向乙方借款支付設備款項,具體金額由雙方協商確定,乙方從每月進煤的補貼中分12個月扣除(和前半年的補貼一并在起租的第七個月結算、扣除,后半年的下月逐月扣除),如租賃期滿或者租賃期未滿解除合同剩余借款由甲方在三個月之內予以歸還,。。。。。。。八、鑒于在以上租賃期間,甲方是將整個工廠的生產和經營權交給乙方,并且變更法定代表人由乙方人員擔任;土地使用權、注冊及企業產權不變,仍屬甲方,甲方保證在本租賃合同簽訂之日前,甲方對外所有的債權和債務與乙方無關;乙方保證在租期內,依法經營,照章納稅,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自負盈虧,期滿或終止,不遺留任何經濟債務和糾紛;。。。。。。。
2008年9月24日,某公司借給某廠70萬元,該廠投資人史某打有收條:“收到周勇新增設備款柒拾萬元整”。設備購買后,因多種原因,該廠并未生產。后雙方因就變更企業負責人及在上海設立帳戶問題上產生分歧。2009年1月11日,某廠停產,進而就協議解除等問題發生糾紛。
另查明,某廠屬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為史某。
原審法院認為:一、關于租賃協議是否實際履行問題。某公司與某廠于2008年9月23日所簽訂的租賃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但某廠屬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某公司、某廠簽訂《租賃協議》第八條約定“鑒于在以上租賃期間, 某廠是將整個工廠的生產和經營權交給某公司,并且變更法定代表人由某公司人員擔任”,該條款違反法律規定,為無效條款,雙方所簽訂的《租賃協議》個別條款無效。某廠提交的新安縣城關鎮人民政府證明及某公司所雇工人劉帥俊為某廠出庭作證及證言,以及證人胡有成的證言,均不能必然證明設備調試合格并由某公司驗收,廠房進入租賃期,故應認定雙方所簽訂的《租賃協議》并未開始計算租期。
二、關于雙方是否有違約,某公司是否拖欠租金及補貼費問題。某廠在變更企業負責人的約定事項上沒有履行,在于該約定事項違反法律規定,為無效條款,不存在違約及過錯。某公司按照《租賃協議》約定投入資金70萬元,亦不存在違約行為,該《租賃協議》的租期并未開始計算,事實上也并未生產,租金及補貼費按照約定亦不能計算,某廠的訴訟請求不應支持。
三、關于某公司、某廠主張的損失依據問題。雙方現在均同意解除《租賃協議》,其意思表示真實,該《租賃協議》解除。由于雙方均不存在過錯及違約行為,損失各自負擔。按照《租賃協議》約定:協議解除,除扣除補貼剩余借款某廠應于三個月內退還某公司,因某廠未生產,補貼費就沒有產生,故某廠應于《租賃協議》解除后的三個月內退還某公司借款70萬元。由于雙方不屬于借貸法律關系,且雙方未對利息予以約定,某公司請求利息的主張不予支持,按照《租賃協議》約定設備所有權歸某廠。原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條、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之規定,作出判決:一、解除某廠與某公司于2008年9月23日簽訂的《租賃協議》;二、某廠于本判決生效后九十日內歸還某公司借款70萬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三、駁回某廠其他訴訟請求;四、駁回某公司其他反訴請求。案件本訴受理費5800元,由某廠承擔1700元,某公司承擔4100元;反訴案件受理費12200元,由某公司承擔4200元,某廠承擔8000元。
宣判后,上訴人某廠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稱:⒈2008年9月23日我廠與某公司簽訂租賃協議,約定“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與“固定租期自該工廠的新增設備調試完畢后一天起算”,到我廠起訴,已七個半月時間,某公司應依據協議支付我廠租賃費用及其它相關費用。⒉我廠與某公司原不相識,無任何經濟往來,其借給我廠70萬元是依據協議為其新增的投資款,然后某公司再每月給我廠補貼,我廠再用這些補貼款返還其新增設備投資款。因市場變化,某公司生意不做了,我廠既無錢買下某公司的設備,也沒有本錢經營運作,現強迫我廠把設備買下不當,請求二審法院依據撤銷一審判決的第二、第三項,支持我廠的訴求。
被上訴人某公司辯稱:某廠的上訴已完全脫離了租賃協議,且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其理由不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庭審中,上訴人某廠提交下列證據:證據⒈2008年9月23日該廠與某公司所簽訂的《租賃協議》,證明雙方簽訂合同標的問題;證據⒉設備清單,證明《租賃協議》簽訂后由雙方在現場清點的設備,并交某公司使用;證據⒊工資表8頁,證明工資表中五人是《租賃協議》簽訂后,為某公司服務的,該部分工資應由某公司承擔;證據⒋《工業品買賣合同》二份,證明2008年9月30日和10月8日, 該廠購入浮選機及附屬設備的事實,且新設備并非為租賃合同的租賃標的物,某公司以該設備未經驗收租賃合同未開始計算的說法不成立;證據⒌2010年6月10日濟源市漭河機械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一份,證據⒍①該廠洗煤師劉帥俊于2009年8月3日出具的《證明》一份, ②洛鐵分局采石段胡有成于2009年8月3日出具的《證明》一份, ③新安縣城關鎮人民政府于2009年8月5日出具的《證明》一份,上述《證明》證實該廠為某公司融資租賃購入浮選機1臺及附屬設備,經安裝調試完畢,完全可以正常生產,且某公司已于2009年1月8日舉行開工典禮;證據⒎《高壓供用電合同》,證明為某公司新增的浮選設備生產的電力需要, 該廠自付費用將廠內的一般工業用電增容為400千伏安的大宗工業用電,即使廠內不生產也要按規定繳納基本電費;證據⒏《河南省電費統一發票》、《增值稅發票》8份,證明為電力增容設備的安裝施工支出的費用;證據⒐2003年8月6日的租地《合同書》,證明該廠每年向土地出租方繳納102550元租金;證據⒑《城關鎮農村財務統一收據》,證明2008年9月25日該廠繳納的土地包青款是51275元。
被上訴人某公司質證認為:證據⒈沒有異議,根據協議書的內容,我公司租賃的不僅是原有的土地建設設備,還包括新增設備、獨家經營許可證和企業帳號的使用;證據⒉與本案無關,且清單上沒有雙方的簽字,是某廠單方行為;證據⒊全部是復印件,且不能證明其工資這部分的支出與我公司無關;證據⒋不屬于新證據,且與本案無關;證據⒌漭河公司出具的證明是虛假的;證據⒍不屬于新證據,一審時已經質證過;證據⒎對合同的真實性無異議,但不屬于新的證據;證據⒏發票均為復印件,不予質證;證據⒐合同書是復印件,不屬于新證據;證據⒑與本案無關。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除與原審查明事實一致外,另查明,2008年9月30日,某廠與濟源市漭河機械有限公司簽訂《工業品買賣合同》一份,約定:由某廠購買濟源市漭河機械有限公司的XJM6M3浮選機(4室)一臺,價格為17.5萬元。
2008年10月8日,某廠與濟源市漭河機械有限公司又簽訂《工業品買賣合同》一份,約定:由某廠購買濟源市漭河機械有限公司的58-6過濾機一臺,價格為11萬元。
本院根據本案事實及本案當事人的上訴請求和答辯意見進行分析認為:2008年9月23日,某廠與某公司簽訂的《租賃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由于雙方在協議中約定租賃費50萬元包含了某公司使用某廠的經營許可、企業帳號,和租賃期間某廠將整個工廠的生產和經營權交給某公司,并且變更法定代表人由某公司人員擔任,因某廠屬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是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屬于個體工商戶的非法人單位。而個體工商戶非法人單位,需變更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首先要辦理注銷登記,因為個體工商戶是個人經營為主體,經營者已經不存在或者變更了,那資格也就相應取消了,然后再用新的經營者的身份重新辦理個體工商戶設立登記;如果原先有核準了字號(也就個體工商戶的店名)的,注銷后半年內該字號不能重新被使用。由于某廠與某公司簽訂的《租賃協議》時對個體工商戶的變更事宜缺乏了解,造成雙方不能全面履行《租賃協議》的問題,雙方均有過錯。某廠現訴求解除雙方簽訂的《租賃協議》,某公司表示同意解除合同,鑒于雙方當事人之間已沒有繼續合作、繼續履行合同的基礎,因此雙方簽訂的《租賃協議》應當予以解除。
關于租金及損失問題。某廠與某公司簽訂的《租賃協議》中約定“租賃期限為固定租期一年;固定租期自該工廠的新增設備完工并調試完畢后5天起算;設備調試由某公司驗收合格為準”,由于在本案審理期間某廠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設備調試合格已經某公司驗收合格,達到了雙方約定的“固定租期”, 故一審法院認定雙方簽訂的《租賃協議》未開始計算租期并無不當,某廠訴求某公司支付租金的請求不予支持。
關于損失問題。某公司在與某廠簽訂《租賃協議》后,已按約定投入資金70萬元,其履行了協議的約定。某廠已按協議約定購買了浮選機、過濾機等設備。由于某廠、某公司雙方在簽訂《租賃協議》時對風險估計不足,造成《租賃協議》不能實際履行雙方均有責任,由于某廠在收到某公司的投資款后,增加了機器設備、投入人力物力等,根據公平原則,某公司對此應予以適當補償,本院酌定為8萬元為宜。根據雙方《租賃協議》中“某廠應在協議解除后的3個月內退還某公司借款70萬元”的約定,某公司主張的返還借款的主張成立,應予以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㈡、㈢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河南省新安縣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280號民事判決的第一、二項。
二、撤銷河南省新安縣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280號民事判決第三、四項。
三、上海某物資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九十日內給付新安縣某廠補償款8萬元。
四、駁回新安縣某廠其他訴訟請求。
五、駁回上海某物資有限公司其他反訴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本訴受理費5800元,由新安縣某廠承擔2300元, 上海某物資有限公司承擔3500元;反訴案件受理費12200元,由上海某物資有限公司承擔4200元, 新安縣某廠承擔800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5690元,由新安縣某廠承擔11690元,上海某物資有限公司承擔400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李慶剛
審 判 員:劉龍杰
審 判 員:吳敏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書 記 員:張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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