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與上海高斯印刷設備有限公司、人民日報社河北印刷廠保證合同糾紛案
2015-01-05 14:49:35 來源: 評論:0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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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判 決 書
(2003)滬高民二(商)終字第17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高斯印刷設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云嶺東路286號。
法定代表人武長安,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許文寶,上海市科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中海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東新區浦東南路4611號。
法定代表人衛留成,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陶武平,上海市申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民日報社河北印刷廠,住所地河北省石家莊市北二環東路269號。
法定代表人高東風,廠長。
上訴人上海高斯印刷設備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中海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人民日報社河北印刷廠保證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1)滬一中經初字第57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3年2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上海高斯印刷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斯公司")委托代理人許文寶,被上訴人中海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海公司")委托代理人陶武平到庭參加訴訟,被上訴人人民日報社河北印刷廠(以下簡稱"河北印刷廠")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1996年4月9日,高斯公司向中海公司出具《保證書》一份,承諾愿意作為河北印刷廠與中海公司簽訂的金融租賃合同償還租金及支付租賃設備殘值的保證人。同年4月24日,中海公司作為出租方與承租方河北印刷廠簽訂《金融租賃合同》,約定自1996年4月27日至1998年10月 27日止,由中海公司采用整租方式向河北印刷廠出租價值220萬元的wsa(19b)卷筒紙膠印機一臺;租金總計為人民幣2933736元,支付方式為每半年支付人民幣689,434元,設備殘值同最后一期租金一并支付;租賃期滿,河北印刷廠付清全部租費,中海公司收取人民幣11萬元殘值后,將設備所有權轉讓河北印刷廠;經中海公司同意,由高斯公司為合同經濟擔保人等。高斯公司亦在擔保單位欄內加蓋公章。中海公司向河北印刷廠交付了上述合同項下租賃物,河北印刷廠亦向中海公司交付租賃保證金并支付了部分租金,但尚余部分租金及設備殘值未付。中海公司遂起訴要求高斯公司承擔保證責任。
原審認為,《金融租賃合同》、《保證書》均真實有效,對當事人均有法律約束力。中海公司現已按約交付合同項下租賃物,河北印刷廠作為承租方應依照金融租賃合同支付租金及相關費用,高斯公司亦應按約在保證范圍內承擔連帶保證之責。遂判決高斯公司向中海公司支付租金余額人民幣794707.72元及滯納金、設備殘值人民幣110000元。
原審判決后,高斯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稱:原審認定高斯公司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無法律依據;原審認定債務人欠租金額依據不足,中海公司向河北印刷廠發出催收通知書中明確共欠租金人民幣773819.68元,與原審認定的數額不同。故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
被上訴人中海公司辯稱:原審對于連帶保證責任的認定和欠租金額的認定是正確的,請求維持原判。
被上訴人河北印刷廠未出庭應訴。
在審理過程中,中海公司與高斯公司在本院主持下達成如下協議:1、雙方確認高斯公司應向中海公司支付租金人民幣773819.68元、設備殘值人民幣 110000元,在簽收法律文書時一次付清;2、本案一審案件受理費由中海公司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由高斯公司負擔;3、高斯公司在支付上述款項后可直接向河北印刷廠追償。
本院認為:上述協議系訴訟當事人自愿處分其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的行為,協議中雙方當事人確認的租金額低于一審判決判定的租金額,沒有損害未到庭應訴的另一被上訴人河北印刷廠的民事權利;由于高斯公司是基于保證法律關系向中海公司支付上述款項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故高斯公司在支付上述款項后可向河北印刷廠追償。對于保證人的追償權的處理,人民法院可在判決擔保人承擔責任時予以明確。故本案債權人和保證人之間達成的庭內和解協議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以判決方式予以確認。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五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1)滬一中經初字第577號民事判決第一項。
二、維持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1)滬一中經初字第577號民事判決第二項。
三、上訴人上海高斯印刷設備有限公司應向被上訴人中海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償付租金人民幣773819.68元。
四、上訴人上海高斯印刷設備有限公司在向被上訴人中海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償付租金人民幣773819.68元和設備殘值人民幣110000元后,有權向被上訴人人民日報社河北印刷廠追償。
本案一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6840元,由被上訴人中海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6840元,由上訴人上海高斯印刷設備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宋 航
代理審判員 史偉東
代理審判員 沈 俊
二00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王振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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