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利國際租賃有限公司與旭懋電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上訴案
2015-01-05 15:00:48 來源: 評論:0 點擊: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0)滬一中民六(商)終字第3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旭懋電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許健勝,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王衛林,上海王衛林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楊永林,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仲利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陳鳳龍,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王俊鵬,公司員工。
委托代理人倪小林,公司員工。
上訴人旭懋電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旭懋公司)因與被上訴人仲利國際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仲利公司)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2009)長民二(商)初字第110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09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0年1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旭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衛林、楊永林,被上訴人仲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俊鵬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仲利公司與旭懋公司于2007年1月17日訂立編號為07B0221A《租賃合同》,約定,仲利公司作為出租人,旭懋公司作為承租人,租賃中鴻泰G50T注塑機等一批設備,租賃期限自2007年1月30日至2010年1月30日,共36個月,每月一期,第1至12月每月租金為96,485元,第13至24月為84,765元,第25至36月租金為73,045元;若承租人違約,按未付租金的總余額從應償還日起到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違約金。合同訂立后,2007年1月30日,雙方交接租賃設備。實際履行中,旭懋公司僅支付了27期,第28期付了5萬元。此后一分未付。仲利公司經催討無著,遂起訴至法院。
原審法院認為,仲利公司與旭懋公司訂立的融資租賃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效力;仲利公司按約履行了合同義務,旭懋公司理應及時支付租金,久拖不付,由此引起糾紛,責任在旭懋公司;仲利公司依據合同要求解除合同、要求旭懋公司支付到期租金、賠償遲延支付的利息并追究旭懋公司違約責任,于法有據,可予以支持;旭懋公司未到庭應訴,視為放棄訴訟權利,仲利公司的訴請可予支持。為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百四十八條的規定,判決:一、解除仲利國際租賃有限公司與旭懋電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07年1月17日簽訂的合同號為07B0221A的《租賃合同》。二、旭懋電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仲利國際租賃有限公司租賃標的物:中鴻泰注塑機G50T一臺;中鴻泰注塑機G80T一臺;中鴻泰注塑機G110T一臺;逢御電鍍設備一臺,如不能返還則立即賠償仲利國際租賃有限公司人民幣365,225元。三、旭懋電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仲利國際租賃有限公司已到期租金人民幣242,180元。四、旭懋電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付仲利國際租賃有限公司截止到2009年9月11日已到期租金的延遲利息人民幣13,350元。五、旭懋電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付仲利國際租賃有限公司截止到2009年9月11日的違約金人民幣21,081元。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218.30元,簡易程序減半收取人民幣5,109.15元,由旭懋電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負擔。
判決后,上訴人旭懋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不同意被上訴人關于利息和違約金的計算方式,請求法院予以調整;并在庭審中補 充上訴人曾支付過被上訴人1,017,844元保證金,要求二審予以一并處理。
被上訴人仲利公司辯稱,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上訴人要求調整違約金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保證金上訴人并未實際支付過,合同的租金是按設備實際價格計算,不同意上訴人旭懋公司的上訴請求及理由,故原審法院認定無誤,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人提供了三份證據(1)買賣合同;(2)保證金收據;(3)貸記憑證。
被上訴人經質證后認為,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均無異議,但上訴人未實際支付保證金。合同的租金是按設備的實際價250萬元計算租金的。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承租人(上訴人)違反本合同任何條款及違約條款(第十一條)即喪失保證金返還請求權。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融資租賃合同依法成立,雙方均應嚴格遵守并加以履行。上訴人拖欠被上訴人到期租金,顯屬違約,理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上訴人無正當理由,未參加原審庭審,放棄了自己的訴訟權利。上訴人上訴稱違約金過高要求調整,本院認為違約金是雙方當事人經充分協商一致后,確定了違約金的比例,目前無充分證據證明違約金過高,故上訴人的這一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上訴人稱其已支付了保證金,要以此來充抵相關租金,本院認為被上訴人雖然向上訴人出具了保證金收據,但并未出具相關支付憑證,且被上訴人予以了否認,并稱依合同約定上訴人無權主張。因此,上訴人這一上訴請求系一種新的訴請,上訴人可另行主張,本案中本院不予處理。綜上,原審法院查明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恰當。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五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218.30元,由上訴人旭懋電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張 聰
審 判 員 賈沁鷗
代理審判員 范德鴻
二○一○年二月四日
書 記 員 黃海波
上一篇:大業國際租賃有限公司與南海中南動力機械有限公司、廣東省南海國際信托投資公司融資租賃糾紛案
下一篇:上海北進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與臺州大昌汽車部件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糾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