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立建機租賃(中國)有限公司與馬學忠、蘇秀蘭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2015-01-05 16:40:12 來源: 評論:0 點擊:
甘肅省蘭州市七里河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書 (2014)七民保字第30014號
原告日立建機租賃(中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東新區。
法定代表人三原新一,系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謝志剛,系甘肅謝志剛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馬亮亮,男,漢族,系蘭州建西工程機械有限公司債權部部長,住蘭州市七里河區。
被告馬學忠,男,回族,住青海省湟中縣。
被告蘇秀蘭,女,回族,住青海省湟中縣。
本院在審理原告日立建機租賃(中國)有限公司訴被告馬學忠、蘇秀蘭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日立建機租賃(中國)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財產保全的申請,請求凍結被告馬學忠、蘇秀蘭銀行帳戶內存款35萬元或查封、扣押其相應價值的財產。日立建機租賃(中國)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價值789,865元的液壓挖掘機一臺(機型:ZX210H-5G,機號:HHEDCDB2A00300120)作為擔保。
本院認為,原告日立建機租賃(中國)有限公司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凍結被告馬學忠、蘇秀蘭銀行帳戶內存款35萬元或查封、扣押其相應價值的財產。
凍結原告日立建機租賃(中國)有限公司作為擔保的液壓挖掘機一臺(機型:ZX210H-5G,機號:HHEDCDB2A00300120)。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審 判 長 劉克斌
代理審判員 羅 晴
人民陪審員 盧玉環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趙富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