龐大樂業租賃有限公司與鄧清科、孫偉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2015-01-21 16:39:18 來源: 評論:0 點擊:
河北省灤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3)灤民初字第6045號
原告:龐大樂業租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吳凡。
被告:鄧清科。
被告:孫偉。
原告龐大樂業租賃有限公司與被告鄧清科、孫偉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龐大樂業租賃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吳凡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鄧清科、孫偉經本院傳票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進行了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龐大樂業租賃有限公司起訴訴稱:2012年4月14日,原告與被告鄧清科簽訂了《融資租賃合同》。依據合同約定:被告鄧清科從原告處承租了陜汽自卸車一輛,被告孫偉為其向原告支付租金提供了連帶責任擔保。由于被告鄧清科未按《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按時支付租金,拖欠到期租金187053.6元,經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依據合同和法律規定,原告有權要求被告鄧清科支付到期和未到期租金并收取違約金,由被告孫偉承擔連帶還款責任。故訴至貴院,請求依法判令:一、解除原、被告之間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二、被告鄧清科將原告所有的陜汽自卸車予以返還;三、被告鄧清科向原告支付到期未付租金187053.6元及違約金56116.08;四、被告鄧清科給付原告自起訴之日起至車輛實際收回之日止的租金損失;五、被告鄧清科交付的履約保證金63800元歸原告所有;六、被告鄧清科賠償原告相應的其他各種損失;七、被告孫偉對被告鄧清科應承擔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八、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2013年12月14日,原告向本院遞交變更訴訟請求申請書,訴訟請求變更為:1、被告鄧清科給付原告租金202647.48元及違約金60794.24元;2、由被告孫偉承擔連帶還款責任;3、由被告鄧清科、孫偉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鄧清科未作答辯。
被告孫偉未作答辯。
原告向法庭提交下列證據用于支持其訴訟請求:
證據一、《租賃物買賣合同》,用于證明2012年4月14日,龐大樂業租賃有限公司作為購買方、銅川市龐大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作為出賣方,鄧清科作為承租人,三方共同簽訂了《租賃物買賣合同》的情況;
證據二、《融資租賃合同》,用于證明2012年4月14日,龐大樂業租賃有限公司作為出租方(甲方)、鄧清科作為承租方(乙方)、孫偉作為擔保方(丙方),三方共同簽訂了《融資租賃合同》。合同主要約定:
1、甲方龐大樂業租賃有限公司根據乙方鄧清科的指定和要求購買了陜汽牌車一輛并出租給乙方鄧清科;
2、乙方鄧清科需向甲方龐大樂業租賃有限公司支付的款項包括總租金、履約保證金和留購款,其中總租金為344888.48元,履約保證金為63800元,留購款為1000元;
3、租賃期限為18個月,總租金分18個月付清(即2012年6月20日至2013年11月20日),乙方鄧清科具體每月支付租金金額及交付租金的時間以其本人簽字確認的《租金明細表》(附件)為準;
4、如乙方鄧清科有違約行為,甲方龐大樂業租賃有限公司有權從履約保證金中扣除相應數額的違約金;因乙方違約導致合同終止,甲方收取的履約保證金不退還;
5、如乙方鄧清科有違約行為,甲方龐大樂業租賃有限公司有權向乙方收取所有到期未付和未到期租金及其他應付款項,并向乙方收取到期未付和未到期租金額30%的違約金,乙方已繳納的租金不予退還;
6、丙方孫偉愿為乙方鄧清科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向甲方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擔保期間為乙方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
證據三、租金明細表,用于證明雙方約定被告每月所交租金的數額;
證據四、租賃物交接確認函,用于證明被告確認收到了租賃物;
證據五、交款明細表及收取租金收據,用于證明被告未按期向原告交納租金,僅向原告交納租金78441元;
證據六、履約保證金收款收據,用于證明原告收到被告所交履約保證金63800元;
證據七、通知函,用于證明原告在訴訟前向被告催告、催收租金的情況。
經庭審認證: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證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與本案有關聯性,且二被告未以任何形式提出異議,故本院予以采信。
經審理查明:2012年4月14日,龐大樂業租賃有限公司作為購買方、銅川市龐大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作為出賣方,鄧清科作為承租人,三方共同簽訂了《租賃物買賣合同》。龐大樂業租賃有限公司作為出租方(甲方)、鄧清科作為承租方(乙方)、孫偉作為擔保方(丙方),三方共同簽訂了《融資租賃合同》。
2012年5月17日,原告龐大樂業租賃有限公司將租賃車輛交付被告鄧清科,被告鄧清科向原告交納了履約保證金63800元,并預先交付了陜汽牌車一輛的留購款1000元。截止至2013年11月20日合同期滿,被告鄧清科僅向原告支付租金78441元,尚拖欠到期租金266447.48元。
另查明:原告未收回本案涉案車輛。
本院認為:原告龐大樂業租賃有限公司與被告鄧清科、被告孫偉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是三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符合國家相關法律的規定,為有效合同。原告龐大樂業租賃有限公司、被告鄧清科、孫偉均應當嚴格遵守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條規定: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原告在庭審中主張涉案車輛原告未予以收回。因被告未到庭參加訴訟進行答辯、舉證,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故對原告述稱的該事實予以采信。本案中,被告鄧清科未依照《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按期、足額向原告支付租金,經原告催告后,仍未履行義務,已構成違約,故原告有權選擇要求被告鄧清科向其支付到期及未到期全部租金。被告鄧清科向原告交納的履約保證金雖具有違約金性質,但因原告已按沖抵被告鄧清科所欠租金處理,并在訴請的租金中予以扣除,屬于對己方權利的處理,并無不妥。故被告鄧清科尚需向原告支付租金為266447.48元-63800元(履約保證金)=202647.48元。
被告鄧清科發生違約,應向原告承擔違約責任。原告依《融資租賃合同》約定按到期未付租金總額的30%向被告鄧清科主張違約金60794.24元,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孫偉為被告鄧清科履行《融資租賃合同》向原告提供了連帶擔保,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百四十八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鄧清科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給付原告龐大樂業租賃有限公司租金202647.48元;
二、被告鄧清科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給付原告龐大樂業租賃有限公司違約金60794.24元;
三、被告孫偉對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判項承擔連帶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251元,保全費1837元,由被告鄧清科負擔,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同時預交上訴費5251元,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張海濤
審 判 員 劉福生
代理審判員 克雙軍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書 記 員 李 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