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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育鴻”輪光船租賃合同糾紛案
    2015-01-05 10:56:56   來源:   評論:0 點擊:

    [案情]

      原告:廣州海鴻船務公司(以下簡稱海鴻公司)。

      被告:廣州市宏通船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通公司)。

      被告:中山市江山房地產公司(以下簡稱江山公司)。

      海鴻公司于1994年5月13 日與宏通公司簽訂了一份《光船出租合同》約定:海鴻公司將其所屬的“育鴻"輪光船出租給宏通公司,租期8年, 租金每月20,000元,一定三年不變,第四年起,在上年的基礎上,每年遞增 10%;交船后三天內一次性預付一個月的租金,以后每月的10日前一次性付清下月租金 ,如不能按期支付 ,超期內每天按月租金的5&permil;支付滯納金。 若船舶無法適航或滅失 ,而事故發生在合同簽訂后5年內 , 宏通公司按船舶現價值1,000,000元賠償。江山公司作為合同保證人, 為宏通公司履行本合同的經濟責任承擔保證責任,其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簽名,并加蓋了公章。該合同經廣州市公證處公證。

      1994年5月28日,海鴻公司將“育鴻"輪交付給宏通公司使用。1995年2月24日,“育鴻" 輪在香港卸貨時翻沉。打撈起來后于3月28日被拖回廣州,交廣東省鋼結構工程公司進行修理,但未能修復。宏通公司總共已付給海鴻公司租金 80,000 元,仍拖欠租金96,000元。

      1996年7月16日,廣東資產評估公司根據海鴻公司的委托, 對“育鴻"輪的資產價值進行專項資產評估。評估報告認為,“海鴻"輪已完全喪失重新修復使用的價值,評估值(按廢船處理)為145,000元。

      1996年1月25日,海鴻公司以江山公司是合同的保證人, 應承擔連帶責任為由,向海事法院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請求法院查封江山公司所有的位于中山市中山港第二工業區的綜合樓首層。

      海事法院認為,在海鴻公司(債權人)與宏通公司(債務人)的租船合同糾紛尚未經裁判、尚未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之前,債權人無權對保證人主張權利。因此裁定駁回海鴻公司的訴前財產保全申請。

      1月31日,海鴻公司向廣州海事法院提起訴訟, 請求判令宏通公司賠償經濟損失1,742,200元及滯納金,判令江山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宏通公司答辯認為,因為“育鴻"輪沉沒后已無法修復,根據光船租船合同的約定,應賠償給海鴻公司1,000,000元的船價損失。至1995年2月24日止,“育鴻"輪租金應計8個月,已付100,000元,尚欠60,000元。宏通公司經營“育鴻"輪虧損1,783,588元,請求免除滯納金。

          被告江山公司答辯同意宏通公司的意見。

      [審判]

      海事法院認為,雙方簽訂的《光船出租合同》,經公證機關公證,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海鴻公司已將“育鴻" 輪交付給宏通公司使用,宏通公司應按合同的約定履行支付運費的義務。在船舶發生海損事故后,應按合同約定賠償海鴻公司船舶損失!坝"輪1995年2月24日沉沒,打撈起來后不能再修復營運,租金應計算到該日為止。宏通公司拖欠租金,應按合同的約定支付滯納金,宏通公司請求免除滯納金沒有依據,不予支持。根據合同的約定 ,“育鴻"輪不能修復使用 , 宏通公司應賠償海鴻公司船舶價值1,000,000元!坝"輪應交由海鴻公司處理,殘值 145 ,000元,抵償部分賠償款額。江山公司作為合同保證人應承擔保證責任。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下稱海商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海事法院判決:

      一、被告廣州市宏通船務有限公司償付原告廣州海鴻船務公司租金96,000元,并從1994年8月2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每天5 &permil;支付拖欠款額的滯納金。

      二、“育鴻"輪交由原告廣州海鴻船務公司處理;被告廣州市宏通船務有限公司賠償原告廣州海鴻船務公司船舶價值損失855,000元及其利息。

      三、被告中山市江山房地產公司承擔一般保證責任。

      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沒有上訴。

      [評析]

      光船租賃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備船員的船舶,在約定的期間內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營運,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光船租賃合同的特點是,船舶在租期內,由承租人雇傭和配備船員,承租人對船舶有占有權、使用權和收益權,但船舶處分權仍屬出租人。光船租賃合同其性質上屬于財產租賃合同,受民法中有關財產租賃規定的約束。但光船租賃合同的標的物是船舶這一特殊的物體,因而也屬海商法的調整范圍。一般說來,光船租賃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稱、船名、船籍、噸位、容積、航區、用途、租期、交船和還船時間、地點以及條件、船舶檢驗、保養、維修、租金及其支付、船舶保險、合同解除的時間和條件及其他有關事項。我國海商法給光船租賃合同當事人很大的訂約自由,海商法有關光船租賃的規定,僅在合同沒有約定或沒有不同約定時適用。

      本案涉及光船租賃主合同債務關系和擔保從合同關系責任承擔的問題。

      一、租船人有支付租金的義務。

     海商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承租人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支付租金連續超過七天的,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并有權要求賠償因此而遭受的損失。宏通公司未按合同的約定支付租金時,海鴻公司沒有解除合同,但這并不影響其向宏通公司索賠經濟損失!坝"輪因海損事故沉沒,打撈起來后不能修復,應按推定全損處理。海商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船舶發生滅失的,租金應當自船舶滅失之日起停止支付。因此,海鴻公司無權請求“育鴻"輪沉沒之日以后的租金。

      二、關于保證人的責任。

      保證方式有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兩種。一般保證的保證人擁有先訴抗辯權,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經審判或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后,才依法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時,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應如何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有關保證的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下稱擔保法)的有關規定和正好相反。擔保法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按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有關保證的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規定,“保證合同沒有約定保證人承擔何種保證責任,或者約定不明的,視為保證人承擔賠償責任。當被保證人不履行合同時,債權人應當首先請求被保證人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被保證人的財產仍不足以清償其債務的,由保證人承擔賠償責任"?梢姾笳咭幎ǖ氖前匆话惚WC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法于1995年10月1月起施行,在該法施行之前, 人民法院處理保證合同的主要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有關保證的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本案所涉的租船合同及其從屬的保證合同訂立以及債務的發生均在擔保法施行之前,因此不能適用該法,而應適用該法施行之前的有關法規。保證合同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應視為保證人承擔一般保證責任。海鴻公司與宏通公司租船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前,海鴻公司對保證人江山公司沒有請求權,申請對江山公司的財產采取保全措施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在判決時,亦判決宏通公司支付海鴻公司的費用,在強制執行宏通公司的財產不能清償時,才由江山公司支付。

      [相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八十八條第一款 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部履行自己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第一百五十二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支付租金連續超過七日的,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并有權要求賠償因此遭受的損失。

      船舶發生滅失或者失蹤的,租金應當自船舶滅失或者得知其最后消息之日起停止支付,預付租金應當按照比例退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有:

     。ㄒ唬┮话惚WC;

     。ǘ┻B帶責任保證。

      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ㄒ唬﹤鶆杖俗∷兏,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ǘ┤嗣穹ㄔ菏芾韨鶆杖似飘a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ㄈ┍WC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有關保證的若干問題的規定》(1994年4月15日法發[1994]8號)

      7.保證合同沒有約定保證人承擔何種保證責任,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保證人承擔賠償責任。當被保證人不履行合同時,債權人應當首先請求被保證人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被保證人的財產仍不足以清償其債務的,由保證人承擔賠償責任。

      8.保證合同對保證范圍有明確約定的,保證人在約定的保證范圍內承擔責任;保證合同沒有約定保證范圍或者對保證范圍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被保證人的全部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案例來源:法律快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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