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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期屆滿房客不搬家 不定期租賃合同可解除
    2015-01-05 11:21:37   來源:   評論:0 點擊:

           一房客租期屆滿既不續約也不交錢,賴著不走,其清償全部租金后,被房東告上法庭,要求解除租房協議。日前,法院審理認為,租期屆滿后雙方沒有續訂合同,租客仍居住在屋內,該租賃行為應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隨時解除合同,一審判決支持房東訴求。
      陳亮2010年2月與李成簽訂租房合同,月租金800元,租期半年。到期后,李成繼續居住,既不簽新合同也不搬家,斷斷續續交著房租。2010年年底,李成因做生意失敗開始拖欠房租,一拖就是半年。2011年7月,李成給陳亮寫了一張欠條,內容為:“本人李成欠陳亮半年房租4800元,加上2011年下半年房租4800元,總計9600元,定于2011年7月31日前還清,如果反悔將自動搬出,欠款人李成!
      后來,李成分多次將9600元償還,但陳亮心中卻漸漸起了變化。他認為,如果當初不是李成“賴著不走”,自己的房子可另租他人,還能漲點租金。陳亮有意無意間到房間里搞點“小破壞”,卸下燈泡,搬走電器,目的是把李成趕走。今年年初,陳亮得知李成還要住下去,大為“不爽”,雙方協商未果,陳亮將李成告上法庭,要求解除租房協議。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租用原告房屋并簽訂書面協議,租期屆滿后雙方沒有續訂合同,被告仍居住在屋內,該租賃行為應視為不定期租賃。對于不定期租賃,《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可隨時解除合同。因此,原告要求與被告解除合同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綜上,一審判決,解除原、被告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文中當事人均系化名)
      律師說法:租房簽合同應注意形式
      擊水律師事務所梁海濱律師解釋,對于不定期租賃,我國《合同法》規定,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若仍不能確定,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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