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的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使用租賃物
2015-01-21 15:30:34 來源: 評論:0 點擊:
【基本案情】 張某因工作調動緣故,打算賣掉房子。2007年10月,與王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并收取了王某購房款16萬元。雙方還未來得及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王某便被公司派往外地。此間,張某又經房屋中介介紹,以19萬價格將房屋賣給了劉某,雙方于2007年11月5日簽訂房屋買賣協議,次日便辦理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2007年12月,王某從外地回來后,發現房屋已為劉某占有。經協商未果,遂將張某及劉某訴至法院,要求法院解除張某與劉某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
法院審理后認為,王某與張某所簽房屋買賣合同的真實性與合法性依法應予確,但因雙方未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故房屋的所有權并未轉移。張某與劉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雖在其后,但已經房屋管理部門登記過戶,該買賣行為合法有效應予保護。王某與張某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盡管有效,但不能對抗劉某對該房的所有權,故判決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
【律師解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由于“一房二賣”而引發的商品房買賣糾紛。張某先后與王某、劉某各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協議,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兩份協議無疑都是合法有效的,不動產產權登記不是房屋買賣合同的生效要件,并不影響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同時,劉某的協議也不會因為王某的協議在先而無效。既然兩份協議都有效,那么就應都受法律的保護,王某是不是就可以取得房屋呢?其實不然。由于本案涉及的是不動產買賣,根據《物權法》第九條的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蓖跄畴m簽約在先,但未辦理過戶登記,故只是債權,沒有物權的效力。劉某雖購買在后,卻及時辦理了登記手續,房屋所有權已然轉移至劉某名下,物權已經確立。王某的債權不能對抗劉某的物權,
【基本案情】大豐機械公司為了應對市場需求,打算引進英國H公司生產的兩臺重型機械設備,以提高競爭力。但由于流動資金緊張,無法完成購買。于是找到專事融資租賃的榮同公司洽商融資租賃,雙方簽訂合同約定:榮同公司根據大豐機械公司的選擇向H公司投資購買兩臺重型機械設備,出租給大豐公司使用,租期5年,租金共計500萬元,按年分期支付。設備投入使用后,大豐公司獲益甚豐,但由于未按H公司要求對操作工進行充分培訓,致使操作工王某因操作不熟練發生意外,在廠區撞傷職工家屬李某。雙方因賠償問題不能達成一致而訴至法院,李某在得知該設備所有權歸榮同公司所有后,遂將榮同公司也追加為共同被告,要求二被告賠償其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大豐機械公司與榮同公司是融資租賃合同關系,大豐機械公司作為機械設備的承租人,對租賃物負有妥善保管、及時維修的義務,應對占有期間造成的第三人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律師解析】本案涉及的是融資租賃中承租人對租賃物應承擔的義務的問題。所謂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一種經營方式。其將金融借貸、商品交易和出租三者合為一體,借物不過是一種形式,實質是出租人為承租人提供的融資。此處的租金也決非傳統意義上的設備租賃使用費,而是融資的對價。因此,融資租賃的金融性租賃這一特性,使其與普通租賃完全區別開來,同時也決定了融資租賃承租人所承擔的義務遠大于普通租賃承租人所承擔的義務。普通租賃的租賃物的維修保養責任由出租人承擔,而融資租賃則由承租人承擔。所以。融資租賃承租人在占有租賃物期間一定要妥善保管和使用,倘若未盡作為善良管理人對租賃物應盡的管理義務,就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逗贤ā返诙偎氖鶙l規定: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害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使用租賃物。承租人應當履行占有租賃物期間的維修義務。本案中,大豐機械公司在使用設備過程中致第三人李某人身損害,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榮同公司作為出租人,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相關賠償均應由大豐公司承擔。
故其請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在此并非說王某的權益不可以得到維護,王某可以向張某主張債權,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返還房款并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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