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汽車租賃門檻低:騙租案件頻發
2015-01-01 22:00:47 來源: 評論:0 點擊:
對很多人來說我像一個謎,就讓我像一個謎一樣在母親河里消失吧……就讓我用來生再彌補過錯吧……”寫這封遺書的人叫徐澤強。但他留下這份遺書后沒有真去死,1年多后被河南警方抓獲。
警方經審訊查明,自2005年初至2007年11月,徐澤強冒充民警,以租車、安排工作、幫忙買房、承攬工程等為名大肆行騙,共騙得兩家汽車租賃公司汽車11輛、價值193.75萬元,騙得16名受害人現金251萬元。鄭州市檢察院以合同詐騙罪和詐騙罪將徐澤強提起公訴后,近日鄭州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了該案,將擇日審判。羨慕燈紅酒綠的生活,騙租11輛轎車“顯擺”徐澤強的騙局要從2005年說起,F年31歲的徐澤強又名徐玉東,中專畢業后跟著一個親戚在鄭州做生意。徐澤強每天跟著親戚出入燈紅酒綠的娛樂場所,親戚奢華的生活讓徐澤強羨慕不已。他想:什么時候自己也能這樣生活就好了。
因為生意上的緣故,徐澤強和不少汽車租賃公司打過交道,發現了此行業存在的一些漏洞,便起了邪念。隨后他將雙手伸向了這個新興的行業……2005年3月28日,徐澤強揣著“警官證”,穿著一身“警服”來到一家汽車租賃公司。汽車租賃公司工作人員一看“警察”來租車,便放松了警惕。雙方簽訂了汽車租賃合同后,徐澤強將一輛桑塔納轎車開走。
徐澤強開著租來的這輛車直奔睢縣老家,在鄉鄰面前“顯擺”。徐澤強對鄰居們說,他在河南省公安廳工作,認識很多大領導,可以幫忙安排工作、承攬工程、上大學等。
可是,養車的費用和高額租金很快讓徐澤強陷入困境。“這可怎么辦?”徐澤強思考著。一番苦思冥想之后,他開始想法騙錢。第一個受騙的人是崔某,徐澤強以能幫他安排工作為由騙了他數萬元。徐澤強騙來的錢主要用來支付租金和養車。幾個月后,崔某催問他事情辦得咋樣了。徐澤強說,事情還在辦理中,就把車抵押給了崔某,以示誠意。
緊接著,徐澤強又租來一輛本田轎車,并以搞工程為由從房某處騙來數萬元,繼續過著有錢有車的日子。此后,徐澤強輾轉多家汽車租賃公司,重復著租車――騙錢養車――抵押車給他人的生活。為不讓租車公司起疑心,徐澤強用騙來的錢按時交納租金,以“拆東墻補西墻”的方式編織著他的騙局。2007年年初,徐澤強用騙局制作的“蛋糕”越來越大。當年1月6日和10日,徐澤強租來一輛本田轎車、一輛桑塔納轎車和一輛捷達轎車。隨后他馬上將本田轎車抵押給被騙人貴某,將桑塔納轎車抵押給梁某,將捷達轎車送給其妹徐某作為嫁妝‘每月租金6萬余元,無法支付就詐騙親友
就這樣,徐澤強從2005年年初至2007年11月,先后從兩家汽車租賃公司詐騙中高檔轎車11輛,總價值193.75萬元。
但是,拆東墻補西墻得來的資金還是有限,因為高額的租金像滾雪球一樣越滾越大,平均每天每輛轎車要交200元的租金,11輛轎車光租車費每月就高達6萬余元。為了彌補資金缺口,徐澤強將目光盯在了親友身上。
2007年年初,徐澤強以幫忙安排人到北京市某區技術監督局工作、幫忙聯系工程、幫忙購買便宜房為名,先后詐騙武某等16名親戚251萬元。然而,泡沫總是要破滅的,2007年11月27日,徐澤強給家人留下一份遺書后“人間蒸發”。
徐澤強在遺書中寫道:“受形勢所逼,我還是走到了今天這一步,也許是太多人等不及,不給我機會;也許是我沒有給自己機會,給自己時間……走到今天我對不起的人太多了,實在無法也無顏再存在這個世上,對很多人來說我像一個謎,就讓我像一個謎一樣在母親河里消失吧,太多太多的人受到了我的傷害,我向所有的人說聲對不起,就讓我用來生再彌補過錯吧……”這份遺書,讓許多人誤以為徐澤強“跳黃河自殺”了。
但徐澤強的干爹貴某等人和多家汽車租賃公司老板并沒有饒恕他,他們向當地警方報了案。
“活要見人,死要見尸。”當地警方接到報案后分析,徐澤強此舉是要給人造成自殺的假象,企圖逃避法律制裁。
2009年7月26日,在徐澤強“自殺”1年多后,民警在江西省南昌市一家鹽療會所將正在消遣的徐澤強抓獲。徐澤強苦心編織的騙局就此徹底破滅。
簽有汽車租賃合同,就不算詐騙?鄭州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該案時,徐澤強在法庭上沒有多少異議,但其辯護人對檢察機關的指控提出了質疑。
辯護人稱,徐澤強與兩家汽車租賃公司之間的關系為民事上的租賃合同關系。雙方簽有租賃合同,合同是雙方自愿平等簽訂的,開始徐澤強也如期支付了租金,只是后來由于經濟原因未能履行合同。這只能說明徐澤強對兩家租賃公司構成違約,算不上刑事詐騙。況且,租來的這11輛轎車所有權并沒有發生轉移。
對此,出庭支持公訴的檢察官反駁道:徐澤強是以什么身份租車的?如果沒有“警官證”,汽車租賃公司是不會租給他車的。況且租車后他還將車抵押給別人。提高汽車租賃門檻,規避經營風險
“短短2年多,價值193萬余元的11輛中高檔轎車被輕易騙走抵押,汽車租賃公司肯定存在漏洞。”鄭州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德法說,從破獲的案件分析,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汽車租賃市場競爭激烈,使得汽車租賃公司或出租汽車的個人在追求短期經濟利益的同時,忽視了汽車租賃這一特殊行業的基本規則,降低了租車人的租賃門檻,使一些不法分子有機可乘。
劉德法分析指出,徐澤強主要是鉆了以下一些漏洞:汽車租賃公司沒有掌握租車人的有效信息,一些租車人拿著假身份證、駕駛證等,交幾千元押金,就能輕易租到價值十幾萬元甚至二十幾萬元的車;很多汽車租賃公司長時間不與租車者聯系,往往在押金不夠支付租金的情況下,才去聯系租車人,為犯罪分子提供了充分的作案時間;汽車租賃公司為了防止客戶流失,互相之間不溝通,導致相關信息不能共享。
此外,由于合同糾紛與合同詐騙是一個很難區分的問題,在汽車租賃合同詐騙犯罪過程中,租車合同到了期限,租車人沒有按時還車或交納租金,這并不能確定其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有查明汽車的去向(至少是抵押或變現),才能依法立案,啟動偵查程序,但這時往往租車人已經攜款潛逃外地,很難抓捕。
“本案中的徐澤強也曾好學上進,且中專畢業,當兵入伍得到了鍛煉,還在兩個部隊服役過,我們去了解時,都說表現不錯。他因貪圖虛榮,抓住了汽車租賃行業的這些漏洞,才一步步走上犯罪道路的。”辦案檢察官周建華說。
劉德法提醒,汽車租賃公司在經營中應增強防范意識,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抵御風險能力,不可為追求市場份額而放松內部管理,降低租賃標準。應該嚴把租車人的信用審查關,抬高租車門檻,比如提高租車押金、用高額財產做抵押或請人擔保等。劉德法還建議,汽車租賃公司應加強事前信用考察,簽訂租車合同前應當通過多種渠道對租車人的身份、經濟狀況、信用程度、租車用途進行全面調查和詳細登記,認真辨別相關信息的真偽,不能單憑租車人的身份證、戶口本等證件出租車輛。在簽訂租車合同時,租賃公司可以要求租車人特別是外地租車人提供保證人、保證金、財產抵押等擔保方式,最大限度地規避風險。
同時,要加強對租賃車輛的跟蹤管理:一方面,可在租賃合同中約定租車反饋條款,與租車人保持充分聯系,及時掌握車輛去向;另一方面,可在車上加裝GPS定位系統,對租出去的車子行程、路道、終點等進行實時監控,如發現有與租車者所述的租車用途、去向、時間不符等可疑情況,應及時采取核實、追蹤、報警等有效措施,以減少出租車輛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
盡快制定相關法律法規,使汽車租賃行業管理有據可依
據鄭州市檢察院公訴一處副處長喬亦丹介紹,以汽車租賃公司為犯罪對象的犯罪案件,鄭州市檢察機關每年都要辦理30余起,F在,犯罪分子改變了以往用假身份證租車的做法,都是以真實的身份租車,得手后再在質押環節造假。由于民間放貸人對假證件的辨別能力有限,犯罪分子往往容易在這一環節得手。而在事情暴露后,接受質押的第三人也成為被騙者,在“善意取得”的情況下,汽車的歸屬往往會引起雙方的爭議,警方追贓無從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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