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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融資租賃合同
    2015-01-05 14:59:24   來源:   評論:0 點擊:

    編號:

     

    本合同由以下三方于    年    月    日簽訂:

    1.                     公司(以下簡稱委托人),一家按照我國法律設立并存續的綜合性租賃公司。其注冊地址為                                                              工商登記號                     。

    2.                            (以下簡稱受托人),一家按照我國法律設立并存續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具有從事融資租賃的資質。其注冊地址為                   ,工商登記號             。

    3.                             (以下簡稱承租人),一家按照我國法律設立并存續的企業。其注冊地址為                       ,工商登記號                  。 

    鑒于:

    1. 委托人為了開展租賃業務,愿意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條件向承租人提供融資租賃服務,并委托受托人代理相關事項。

    2. 受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條件向委托人提供融資租賃代理服務并協助劃轉租金。受托人有權收取本合同約定的手續費。

    3.   承租人為取得租賃物,愿意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履行相應的義務。

    委托人、受托人、承租人三方經友好協商,共同達成如下條款,以資共同信守。

    第一條  定義

    1.1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以下詞語具有下述含義:

         融資租賃:系指委托人根據承租人的要求,按照本合同確定的用途、金額、期限、租金等,由委托人提供資金,并以委托人的名義購進租賃物件,以融資租賃方式向承租人出租,受托人按本合同約定協助劃轉租金的經營活動。

           工作日:系指受托人營業的日期(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和中國國家法定假日)。

        本合同有效期間:系指本合同經簽署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各方義務履行完畢為止,除非本合同提前解除。

          手續費: 系指本合同第八條所述的手續費。

    1.2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約定外:

    (a)標題僅為方便而設,并不影響對本合同的解釋;

    (b)對某一條、款、項、當事方、附件的提及系指本合同的該條、款、項、當事方、附件;

    (c)對一份文件的提及包括對該份文件的修改、變更或補充,但不包括違反本合同約定作出的任何修改、變更或補充;

    (d) 對任何文件當事方的提及也包括該方的繼任者和被允許的受讓人。

    第二條  融資租賃方式

    2.1  除影響受托人手續費的收取、增加受托人的義務或加重受托人完成本合同約定工作的難度和負擔以及給受托人造成損失的情況外,委托人、承租人有權變更本合同,但應書面通知受托人,該變更自變更通知到達受托人時生效。該變更通知亦應作為本合同附件,成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三條  先決條件

          在融資租賃業務實際開展之前,必須符合下述先決條件:

    3.1    委托人必須具備的先決條件:

    (a)委托人已經履行完畢所有簽署本合同及提供融資租賃資金所必須的內部及外部認可程序,并向受托人提交了受托人所需的所有文件資料;

    (b)委托人已在受托人處開立了資金帳戶,并且存入了可以使得本合同得以履行的足夠的人民幣資金。

    3.2   承租人的先決條件:

    (a)承租人已在受托人處開立了資金帳戶,該資金帳戶應主要用于本合同的履行,例如租金的存入;

    (b)承租人應向委托人提供公司最近一次的財務報表影印件,并提供內容與格式均令委托人認可的公司董事會作出的同意簽署本合同的有效董事會決議及其他委托人需要審核的文件,承租人保證該等文件的真實、完整、有效。

        在簽署本合同時,委托人已經事先審查了承租人提交的上述所有文件,并確認其充分了解承租人的主體資質和經營狀況。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委托人確認其在每一次簽署委托指令之前已盡責地進行了審查,并充分了解承租人的主體資質和經營狀況。

        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審查結果作為本業務開展的依據,不另作實質性調研和審查,不承擔核實的工作和責任。

    第四條  融資租賃

    4.1  委托人支付租賃物價款購進租賃物件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同意按照本合同條款租入租賃物。租賃物的名稱、概算價格、型號、機身號碼、數量和使用地點詳見本合同附表。附表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4.2  承租人根據自己的需要,通過調查供應商資信情況,自己選定租賃物和供應商,并對租賃物的名稱、規格、型號、性能、數量、質量、技術和服務內容,以及品質技術保證、交貨時間等享有全部決定權并承擔由此產生的全部后果。

    4.3  委托人同意承租人的選擇和要求,并由委托人向受托人出具書面的確認函,注明xx;承租人對租賃物的選擇和要求已經我公司認可xx;委托人承擔根據承租人付款通知書的要求向供應商支付貨款的責任。在滿足本合同附表要求的先決條件的前提下,承租人應在要求付款日期七天前向委托人發出付款通知,以使委托人有充分的付款準備。

    4.4  承租人確認委托人購買的標的物即承租人所選定的本合同的租賃物,承租人同意并接受購買合同及其附表中所記載的全部條款并在購買合同上簽字。

    4.5  在租賃期內租賃物及其附屬物及其相關全部文件、資料的所有權,包括現在或以后附屬于租賃物的任何零部件、替換件、更新件、附件和輔助件的所有權均屬于委托人;承租人對租賃物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承租人不得將租賃物用于非法生產,在租賃期內不得對租賃物進行銷售、抵債、轉讓、承包、轉租、分租、抵押或實施其他任何侵犯租賃物所有權或增加所有權負擔的行為。

    4.6  對租賃物的品質、規格及其他在購買合同中約定的內容發生的爭議,均由承租人以委托人的名義向供應商提起求償,包括但不限于起訴、申請仲裁等,其全部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送達、鑒定費、律師費、訴訟費、差旅費、評估費、拍賣費、財產保全費、強制執行費等)均由承租人承擔。

    4.7  租賃物在本合同附表規定的場所安裝、使用。未經委托人書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加拆任何零部件,不得改變租賃物的外觀、性能、品質等,不得遷移安裝使用地點,不得允許第三方使用。委托人有權在租賃物上標注所有權標志,委托人(或委托人委托的代理人)有權定期或隨時檢查租賃物的使用和完好情況,承租人予以全力配合。

    4.8  承租人股東的任何指令、承租人同任何第三人的契約、承租人法人地位的變更及其它任何民事法律行為,均不改變委托人對租賃物的所有權。

    4.9  在任何涉及對本合同項下的標的的說明時,承租人必須聲明、說明或解釋本設備的所有權情況。

    4.10 租賃期滿后,承租人在清償本合同項下的全部租金、違約金及認購權費(應該說清楚一點)(應由承租人在本合同規定的最后一期租金支付日連同最后一期租金向委托人支付)和其他一切費用的前提下,委托人向承租人出具《所有權轉讓證明書》,租賃物所有權自《所有權轉讓證明書》簽發之日起由委托人轉移至承租人。

    4.11  委托指令提交受托人后,如委托人和承租人經協商一致,決定撤銷或修改委托指令,需以雙方名義書面通知受托人,受托人已收取的手續費無須退回,并由委托人和承租人中導致指令變更或撤銷的一方承擔。如指令變更或撤銷是由委托人和承租人雙方原因導致的,手續費由雙方分擔。

    4.12  受托人按照委托指令載明的劃轉日期(必須為工作日),將融資租賃資金直接由委托人資金帳戶劃轉至委托人與承租人共同指定的帳戶。

    4.13  委托人與承租人確認在共同提交委托指令時雙方均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各項條件,并不存在本合同所約定的各種違約情況。

    4.14  本合同的期限為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委托人和承租人通過共同向受托人提交委托指令進行融資租賃的金額(即本合同標的)為            萬元人民幣。

    第五條  租金

    5.1  本合同項下的融資租賃的租金由委托人和承租人進行協商確定,詳見收租表。

    5.2  租金支付見收租表。租金支付日以租金到達委托人在受托人處的帳戶日為準。

    5.3  承租人應當將應付租金交存于其在受托人處開立的資金帳戶。受托人為委托人代扣代繳應當由委托人承擔的營業稅和其他任何可能產生的稅費,同時把剩余的資金劃轉至委托人在受托人處的資金帳戶。委托人承諾:基于本融資租賃業務所產生的一切稅費均由委托人承擔。

    5.4  租金支付經委托人和承租人商定按   支付,承租人如果連續不支付租金,委托人有權對租賃物進行處置。

    第六條  保證金

    6.1  承租人按照融資租賃的金額和期限,于融資租賃起始日一次性向委托人支付融資租賃合同標的總額          萬元的       %的融資租賃保證金,計         萬元。

    6.2 租賃保證金由承租人在融資租賃合同簽定日起3日內劃入委托人在受托人處開立的資金帳戶。

    6.3  承租人不履行合同出現違約時,委托人有權處置保證金;合同執行順利的,經協商,保證金可沖抵最后幾期租金。

    6.4  保證金按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息。

    第七條  租金的償還

    7.1  如承租人違反本合同的約定不能按期足額支付租金時,則委托人有權對逾期租金按日利率萬分之五加收罰息。

    7.2  受托人按照約定將融資租賃租金或罰息劃轉至委托人的資金帳戶后將通知委托人。委托人接到通知后要按照受托人的要求,立刻向受托人出具書面確認函件。

    第八條  手續費

    8.1  各方商定,融資租賃受托人手續費按照本合同標的總額            萬元的        %收取,共計          元,在本合同簽訂之日由委托人一次性支付給受托人。

    第九條  風險揭示及風險承擔

    9.1   在本合同項下,受托人負有本合同所約定的協助委托人劃轉租金的義務。

    9.2 融資租賃期限屆滿之后,受托人不再承擔相應的受托責任(重新簽定融資租賃合同的除外)。

    第十條  承租人提前結付租金

    10.1  承租人如需提前結付租金,致使合同提前終止,要在相應的計劃還款日前10日向委托人提出書面申請,并取得委托人的書面同意。

    10.2 承租人提前結付租金的,除支付租賃租金以外,要向委托人支付3個月租金作為提前結付租金補償金。承租人已支付的手續費不予扣除,受托人已取得的手續費不予退還。

    第十一條 優先受償

        如在本合同簽訂前,承租人曾向委托人或受托人借款,在本合同簽訂時,借款雙方應向第三方書面披露該情況。在同等情況下,承租人應當優先償還到期日在先的合同。如借款雙方未向第三方披露該情況,并違反本款關于優先償還到期日在先的合同的約定,借款雙方應賠償由此給第三方造成的損失。

    第十二條 合同提前終止

    12.1  如出現以下情況,委托人有權通知承租人融資租賃立即提前到期,承租人應立即向委托人償還全部融資租賃租金,如承租人不能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在規定的日期償還全部融資租賃租金的,委托人將按照本合同第7.1的約定計算加收承租人的罰息:

    (a) 承租人被迫或主動停業;

    (b) 承租人出現重大經營失誤,導致財務虧損;

    (c) 使用融資租賃的項目計劃被取消或無法實施;

    (d) 承租人發生重大違法經營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e) 承租人出現分立、合并、清算、改組、撤銷、被宣告破產、被解散等情形,未得到委托人同意。

    (f) 承租人與其他第三人所簽訂的其他商業合同危及本合同正常執行的;

    (g) 本合同所附的有關擔保合同的擔保人違約,包括但不限于擔保人所提供的擔保資料及手續含有虛假成份,擔保人被迫或主動停業等;(本款僅在存在擔保人的情況下使用)

    (h) 委托人認為的其他危及或可能危及租賃安全的其他情形;

    (i) 承租人經營狀況嚴重惡化或喪失商業信譽;

    (j) 承租人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12.2  委托人向承租人發出的要求提前還款的通知應當同時提交一份給受托人。承租人應當在委托人指定的時間內將融資租賃全部租金存放于承租人的資金帳戶并通知受托人,然后由受托人劃轉至委托人帳戶。

    第十三條  陳述與保證

    13.1  承租人在此聲明如下:

    (a) 承租人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登記注冊的有限公司,并擁有良好聲譽,其對自身經營管理的資產享有合法的處分權,并能以其自身的名義履行本合同所述的委托租賃活動;

    (b)承租人簽署和執行本合同是自愿的,是其真實意思的表示,并經過所有必需的合法授權,上述授權及授權項下的簽署和執行未違背承租人的公司章程或任何對承租人有約束力的法規和合同。承租人為簽署和執行本合同所需的手續(包括但不限于董事會決議)均已合法地辦理完畢并充分有效;

    (c) 承租人為本合同項下融資租賃而向委托人、受托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資料、報表和憑證等都是準確、真實、完整和有效的;

    (d) 承租人未隱瞞任何已發生或即將發生的有可能使委托人不提供本合同項下融資租賃的下列事件:

    與承租人或與承租人主要負責人有牽連的重大違法違紀或被索賠事件;

    (1) 未結案的訴訟、仲裁事件;

    (2) 承租人承擔的債務、或有債務或向第三人提供的抵押、質押擔保;

    (3) 其他可能影響承租人財務狀況和償債能力的情況;

    (4) 承租人在與其他任何債權人的合同項下發生的違約事件。

     13.2  承租人在此保證如下:

    (a) 按約定的用途使用租賃物;

    (b) 按本合同的約定歸還融資租賃租金和有關費用;

    (c)按委托人的要求每季度提供一次最新財務報表;每年第一季度提供經審計的上一年年度財務報表;按委托人的要求隨時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承租人的經營狀況報告、財務狀況報告、報表等文件和資料,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和有效性負責;

    (d) 接受委托人的檢查與監督,并給予足夠的協助和配合;

    (e)未經委托人的書面同意,不以任何方式減少注冊資本;承租人進行重大產權變動和經營方式的調整(包括但不限于簽訂合資合作合同;撤銷、關閉、停產、轉產;分立、合并、兼并、被兼并;重組、組建為股份制公司;以房屋、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或商標、專利、專有技術、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入股或投資股份公司或投資公司;以租賃、承包、聯營、托管等方式進行產權、經營權交易)需事先征得委托人的書面同意;

    (f)承租人對第三人提供保證或以自身資產設置抵押、質押擔保時應及時通知委托人,并保證其擔保的債務總額不高于其自身凈資產;保證不以其他有可能危急其自身償債能力的方式處置自有資產;

    (g) 承租人保證當發生如下事件時將立即通知委托人:

    (1) 在本合同項下及其與受托人的任何部門或分支機構、控股機構、其他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或單位簽訂的借款合同或擔保合同項下發生違約事件;

    (2)承租人發生隸屬關系變更、股本結構的變動、法定代表人、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的變動、公司章程的修改以及內部組織機構的重大調整;

    (3) 承租人經營出現嚴重困難和財務狀況發生惡化;

    (4) 承租人發生重大債權、債務糾紛引起訴訟、仲裁等事件;

    (5) 承租人將有可能發生的清算、破產、注銷、解散等事項。

     13.3 承租人在本條中所作的聲明和保證是連續有效的,在對本合同進行修改、補充或變更時均視為承租人重復作出。承租人同時承認,委托人、受托人對本合同的簽署是建立在對上述聲明和保證信任的基礎上的。

     13.4 委托人在此聲明如下:

    (a)委托人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登記注冊的有限公司,并擁有良好聲譽,其對自身經營管理的資產享有合法的處分權,并能以其自身的名義履行本合同所述的委托租賃活動;

    (b)委托人簽署和執行本合同是自愿的,是其真實意思的表示,并經過所有必需的合法授權,上述授權及授權項下的簽署和執行未違背委托人的公司章程或任何對委托人有約束力的法規和合同。委托人為簽署和執行本合同所需的手續(包括但不限于董事會決議)均已合法地辦理完畢并充分有效;

    (c)委托人為本合同項下租賃而向受托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資料、報表和憑證等都是準確、真實、完整和有效的。

    13.5  委托人的保證如下:

    (a) 融資租賃資金系委托人合法所有;

    (b)在發生承租人不按期償還委托租賃本金和租金時,自行決定對承租人提起訴訟或通過其他途徑追索。

    13.6  委托人在本條中所作的聲明和保證是連續有效的,在對本合同進行修改、補充或變更時均視為委托人重復作出。委托人同時承認,受托人、承租人對本合同的簽署是建立在對上述聲明和保證信任的基礎上的。

    13.7   受托人在此聲明如下:

    (a) 受托人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登記注冊的有限公司,擁有良好聲譽,具備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的資質;

    (b) 受托人簽署和執行本合同是自愿的,是其真實意思的表示,并經過所有必需的合法授權,上述授權及授權項下的簽署和執行未違背受托人的公司章程或任何對受托人有約束力的法規和合同。   

    (c) 受托人為本合同項下租賃而提供的所有文件、資料和憑證等都是準確、真實、完整和有效的;

    13.8  受托人的保證如下:

    (a) 自行辦理本合同項下的受托業務,不將受托事項轉委托;

    (b) 按照本合同約定劃轉融資租賃的資金和承租人支付的租賃租金;

    (c) 保證將承租人支付到其在受托人處賬戶的租金扣稅后劃入委托人指定帳戶,未經委托人書面許可,不將任何本合同項下的資金挪做它用或主動代委托人清償債務;

    (d) 在發生承租人不按期償還融資租賃租金及其他費用時,協助委托人通過法律及其他途徑進行追索;

    (e) 在本合同履行期內,如受托人喪失了履行本合同的資格或條件,應及時通知委托人和承租人并會同委托人和承租人妥善處理本合同項下資金,充分保護委托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權益;

    (f) 如受托人發生組織形式的變化,包括分立、合并、重組、兼并,受托人將及時通知委托人和承租人,在變更過程中明示本合同并由變更后的主體繼續承擔本合同項下受托人的義務。

    13.9  受托人在本條中所作的聲明和保證是連續有效的,在對本合同進行修改、補充或變更時均視為受托人重復作出。受托人同時承認,委托人、承租人對本合同的簽署是建立在對上述聲明和保證信任的基礎上的。

    第十四條  違約

    14.1  發生以下情況時即構成承租人在本合同項下的違約:

    (a) 承租人提供的租賃申請資料及手續(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第3.2條約定的各項文件)有虛假成份;

    (b) 承租人未按約定的用途使用租賃物;

    (c) 承租人未按本合同的約定支付委托租賃租金、各種罰息、提前還款租金補償金、費用以及其他任何應付款項;

    (d) 承租人違反了本合同第十三條中所作的聲明和保證;

    (e) 承租人在與受托人簽訂的其他借款合同或擔保合同下發生了違約事件,或擔保人在擔保合同項下發生違約事件,可能影響承租人履行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僅在本合同存在擔保人的情況下適用);

    (f) 承租人喪失商業信譽,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的;

    (g) 承租人違反了本合同中有關其義務的任何其他約定的。

    14.2 出現本合同第14.1中的任何違約事件,委托人應當在知道后的5日內決定是否分別或合并采取如下措施,并由委托人承擔一切后果:

    (a) 要求承租人限期糾正違約事件;

    (b) 書面通知承租人提前解除本合同,所有委托租賃提前到期,如承租人不能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在規定的日期償還全部委托租賃本息的,委托人將按照本合同第7.1的約定計算加收承租人的罰息;

    (c) 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條件和方式行使的其他權利(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訴訟)。

    14.3  發生以下情形時即構成委托人在本合同項下的違約:

    (a) 委托人違反了本合同第十三條中所作的保證和聲明;

    (b) 委托人未能在受托人處的資金帳戶中留存足夠的租賃資金導致合同無法正常執行的;

    (c) 委托人的資金在合同的履行中被司法機關/政府部門凍結,導致受托人無法正常執行租賃合同的;

    (d) 委托人違反了本合同中有關其義務的任何其他約定的。

    (e) 委托人違反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其他約定的。

    14.4  發生本合同第14.3中任何違約事件,承租人及受托人有權采取以下措施:

    (a) 要求委托人限期糾正上述違約事件;

    (b) 書面通知委托人提前解除本合同;

    (c) 行使法律和本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及要求委托人賠償。

    14.5  受托人因委托人或承租人違約而遭受損失的,其向委托人或承租人求償的范圍應以實際損失為依據,受托人已經收取的手續費不予退還且不得用來折抵損失。

    14.6  發生以下情形時即構成受托人在本合同項下的違約:

    (a) 受托人違反了本合同第十三條中所作的保證和聲明;

    (b) 委托人存在受托人的資金帳戶用于履行本合同的資金因受托人過錯被司法機關/政府部門凍結而無法使用的;

    (c) 承租人存入受托人的帳戶中用于履行本合同的資金因受托人過錯被司法機關/政府部門凍結而無法向委托人劃轉的;

    (d) 受托人違反了本合同中有關其義務的其他約定的。

    14.7發生本合同第14.6中違約事件,受托人應賠償因過錯給委托人、承租人造成的實際損失。

    第十五條  費用

    15.1  因承租人沒有按期償還融資租賃租金或其他應付費用,導致委托人自行支付追索的各種費用,或委托人作為債權人參加承租人破產、清算、重組等法律程序所發生的各種費用,或委托人預先支付的受托人因協助委托人追索或協助委托人參加上述法律程序所需的各種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送達、鑒定費、律師費、訴訟費、差旅費、評估費、拍賣費、財產保全費、強制執行費等,委托人均有權向承租人追索。

    15.2   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代繳融資租賃業務所發生的營業稅按照法律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擔保

        本合同采用擔;虿徊扇#ū緱l僅在各方選擇采取擔保的情形下方適用)。在采取擔保的情形下:本合同采取如下擔保方式:抵押或質押或保證。

    16.1 承租人應當對其在本合同項下的所有債務提供擔保。如采取抵押或質押方式,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登記手續;如采取保證方式,應為連帶責任保證,由保證人向委托人另行出具擔保函或由各方另行簽署保證合同。

    16.2 本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間內,如遇擔保人財務狀況惡化或因其他原因導致償債能力明顯下降時,委托人有權要求承租人更換經委托人認可的擔保人或提供其他經委托人認可的抵押物、質押物,以擔保本合同項下債務。

    第十七條  爭議解決和法律程序的參加

    17.1  如委托人、受托人、承租人之間因履行本合同產生任何爭議,三方約定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此事。

    17.2  若承租人發生不按期歸還融資租賃租金,受托人在知曉該等情形后通知委托人,委托人在自行知曉該等情形或收到受托人通知后有權自行決定向承租人提起訴訟,受托人亦有義務在委托人的要求下,協助委托人提供訴訟所必要的文件。

    17.3  對于承租人針對委托人發生的其他違約情形,按照本條17.2的約定執行。

    第十八條  法律適用和司法管轄

    18.1  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管轄并依其解釋。

    18.2  本合同當事人均同意本合同受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九條  債權債務的轉讓

    19.1  未經委托人和受托人書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將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

    19.2  在受托人書面同意的情況下,委托人在通知承租人后可將其在本合同項下的部分或全部債權轉讓給第三人,承租人在本合同項下的債務不得有任何免除。

    第二十條  合同的補充、變更和解釋

    20.1  本合同經委托人、受托人、承租人三方書面同意后可以修改、變更或補充;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補充均構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0.2  如遇國家法律、法規或司法實踐任何變化導致本合同任何條款成為非法或失去強制執行性,本合同其他條款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強制執行性均不受影響。屆時各方當事人將密切合作,盡快修改本合同中成為非法、無效或失去強制執行性的有關條款。

    20.3  如遇地震、臺風、瘟疫、戰爭等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正常執行的,當事人各方及時協商解決。

    第二十一條  通知

    21.1  本合同項下任何通知、付款要求及各種通訊聯系均按下列地址送達對方:

       委托人:                      公司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傳真號碼:

       收件人:

       受托人: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傳真號碼:

       收件人:

       承租人: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傳真號碼:

       收件人:

    21.2  如本合同任何一方的上述聯絡方式發生變化應當立即通知另外兩方。

    21.3  本合同項下發出的任何通知應以書面形式作出。除非本合同中另有約定,通知可以通過電傳、傳真、電報、信函等方式發送,以電傳、傳真、電報等方式發送通知的,通知自有效發出時即被視為送達;以信函方式發送通知的,通知自到達對方時即被視為送達。

    第二十二條  合同生效條件

    22.1  本合同在委托人、受托人、承租人三方加蓋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22.2  本合同一式叁份,委托人、受托人、承租人三方各執壹份,每份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

        委托人、受托人、承租人已經對本合同進行了充分的閱讀和理解,且愿意接受上述條款的約定。為表達三方協商一致的真實意思表示,特進行如下簽署。

      委托人:                                  

      蓋  章:

      簽名:          

      職務:          

      受托人:                                   

      蓋  章:

      簽名:          

      職務:           

      承租人:                                    

      蓋  章:

      簽名:          

      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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